粵府辦〔2005〕51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我省自1997年實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特別是《省政府關于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看病難”問題的通知》(粵府〔2002〕47號)下發后,各地已普遍建立起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對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救助低保對象發揮了重要作用,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應。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規范管理,加強工作,切實幫助城鄉貧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省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現根據《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進一步完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鄉貧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總體目標: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14個地級以上市從2005年開始用兩年的時間在轄區內選擇2-3個縣(市、區)作為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點,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從2005年開始,在轄區內選擇2-3個縣(市、區)作為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示范工作的示范點,2006年建立起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通過示范點將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進一步引向深入和規范,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1.通過設立示范點不斷總結經驗,發揮示范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2.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限額補助。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適當補助、醫療機構自愿減免門診費、檢驗費、治療費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并根據被救助者個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數額,按
比例給予限額醫療救助金補助。
二、基本內容
(一)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各市、縣(市、區)要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各市、縣(市、區)財政每年要安排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各市、縣(市、區)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確定救助對象范圍。城市醫療救助對象包括:1.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2.城市低保對象中雖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3.其他特殊困難群眾。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包括:1.農村低保對象中未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2.農村低保對象中雖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3.其他農村特困戶。具體條件由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科學制訂救助標準。救助標準包括限額補助標準和醫療服務標準。1.限額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和農村合作醫療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但年累計救助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限額。對于城鄉低保對象中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人員和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2.醫療服務標準。由各市、縣(市、區)衛生部門會同當地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并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醫療服務成本。
(四)規范申請、審批程序。申請城鄉醫療救助的,由戶主持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等有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或企業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居(村)委會(或企業工會)經過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其申請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從接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完成審批工作)。醫療補助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方法步驟
各地級以上市將選定的示范點名單于6月20日前逕報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會同省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研究確定后予以公布。
已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且所轄各縣(市、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都符合上述有關示范點基本內容規定的地市,可不再開展示范工作,但應以國辦發〔2005〕10號文為基本依據和標準,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一)摸清醫療救助底數,分類建檔。開展示范點工作的縣(市、區),要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全面普查,根據國辦發〔2005〕10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規定的醫療救助對象范圍,進行深入、細致的摸底工作,并根據各類不同對象在2005年7月底前分別建立書面資料檔案或建立微機檔案。
(二)確定醫療救助標準,明確資金來源。開展示范點工作的縣(市、區)要在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醫療限額補助標準和醫療服務標準;明確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渠道和資金預算數額,建立正常籌措機制。資金來源:一是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預算安排;二是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20%的比例安排基本醫療救助金;三是通過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資金。
(三)出臺醫療救助方案,穩步開展救助工作。各示范縣(市、區)要在2005年7月底前制定出城鄉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確保2005年10月31日前將城鄉醫療救助金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四)總結交流和推廣示范點經驗。各地級以上市要認真總結示范點經驗,根據當地實際適時召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示范點經驗交流會議,并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推廣,擴大示范點范圍。2005年12月31日前,省民政廳要會同省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對全省醫療救助示范點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政府和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示范工作順利進行,省將成立由省民政廳、衛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全省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示范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指導。各級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資金的發放、使用;衛生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銜接,并加強對定點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節約使用救助資金;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對參保困難職工和退休人員給予政策優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經濟負擔;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預算、籌集和撥付,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
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
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衛生部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現就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從各地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總體目標: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后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范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則: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既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又要盡量幫助城市貧困群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問題。2.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通過試點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穩步發展。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3多方籌資,多種方式,量力而行。通過發動社會力量資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給予適當補助、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給予醫療救助。實施醫療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二、試點的內容
(一)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不少于1/5的縣(市、區)進行試點,重點探索城市醫療救助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資金籌措機制。同時,可從試點地區中選擇2—3個縣(市、區)作為示范點,通過示范指導推進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參加試點的縣(市、區)及示范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地方政府重視程度、工作基礎、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要重點考慮已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縣(市、區)。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選擇3—4個不同類型省份給予重點指導。
(二)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地方財政每年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對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要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三)合理確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具體條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科學制訂救助標準。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對于特別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
(五)規范申請、審批程序。救助對象本人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城市醫療救助的書面材料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救助金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直接發放,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開展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是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試點縣(市、區)要成立由當地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本地區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衛生部門要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試點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訂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開展試點的縣(市、區)要抓緊做好調研和論證工作,研究制訂城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2005年上半年組織實施。已經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試點縣(市、區)要抓好制度的規范和完善工作。2005年底,各試點縣(市、區)要對醫療救助試點情況進行總結,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匯總上報民政部、衛生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