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5〕22號
關于省建設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
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建設廳、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建設廳、監察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意見
省建設廳 省監察廳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為進一步加強對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監管,規范招標行為
為防止部分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合理的評標標準等行為,各地應推行招標人使用建設工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標人如提出與示范文本不一致條款的,在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時應作出特別說明,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上述條款進行重點監管。
二、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資格預審環節的管理
對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各級政府可建立招標項目投標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期代表政府對參與此類工程投標的施工企業在統一的標準、條件下進行集中審查,通過資格審查的企業可直接報名參加工程投標。
三、加強工程造價管理,規范投標報價行為
(一)全省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制度。工程量清單是工程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向投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
(二)投標人應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報價。
四、改進評標辦法,減少人為因素
(一)對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的一般建設工程項目,不再進行技術標評審,只進行商務標評審。招標人可對質量標準、工期、主要工藝技術等提出要求,由投標人進行承諾。
(二)對結構復雜、規模較大的建設工程項目,可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技術標評審一般只進行合格性審查,以商務標評審結果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除土石方、園林綠化、路燈、管道等簡易專業工程外,商務標評審一般不以絕對低價為依據。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上述工程類別的分類目錄。
五、加強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評標代表的資格管理。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的,一般應當具有工程技術、經濟管理方面中級或以上的職稱。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業主評標代表的資格條件。
(二)加強評標過程的監督。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標書評審必須簽名,評審結果有較大差異的要作出說明;明顯有失公平公正的,應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應嚴肅查處。
(三)嚴格執行《廣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評標專家信用檔案,對評標專家的評標記錄定期抽查。
六、加強社會監督
(一)招標人確定正式中標人后,對中標單位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員等承諾應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三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投訴的,公示結束后方可辦理中標通知書確認手續。
(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包括公示)期間,各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依照職責分工,認真受理各種投訴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七、推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
(一)推行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制度。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前提交投標保證金,中標人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提交由銀行、保險公司或者專業擔保公司提供的履約擔保。
(二)推行業主對等支付擔保制度。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同時,應向中標人提供與履約擔保數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以上意見適用于,必須依法公開招標的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