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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5-00119 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5-03-14
名稱: 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5〕20號 發布日期: 20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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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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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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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水利工程

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
貫徹執行。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水利廳、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以下簡稱水管體制),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確保我省經濟社會實現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

  用3至5年的時間,初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廣東實際要求的水管體制和運行機制:

  建立職能清晰、權責明確的水管體制;建立管理科學、經營規范和良性發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運行機制;建立市場化、專業化和社會化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體系;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和完善的水費計收方式;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與監督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規支撐體系。

  (二)改革的原則。

  1.效益優先原則。正確處理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既要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又要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降低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2.建管并重原則。正確處理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關系,既要重視水利工程建設,又要重視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設投資的同時加大對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從根本上解決“重建輕管”的問題。

  3.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正確處理責、權、利的關系,既要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水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又要在水管單位內部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管理責任、工作績效和職工的切身利益緊密掛鉤。

  4.改革、發展與穩定相協調原則。正確處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既要從水利行業的實際出發,大膽探索,勇于創新,又要積極穩妥,充分考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時機與步驟,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5.近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目標與長遠發展的關系,既要努力實現水管體制改革的近期目標,又要確保新的管理體制有利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 明確權責,規范管理。

  1.明確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管單位的管理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各類水利工程負有行業管理責任,負責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對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負有監督資金使用和監督資產運營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政事分開、政企脫鉤的原則,轉變職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水管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保證工程安全運行和發揮效益。

  2.水管體制實行分級管理。經省政府批準建設的跨地級以上市的流域性水利樞紐和特別重要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擁有該工程資產所有權的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主要受益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3.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門、水管單位和當地政府防汛責任人的責任;其他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現安全責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業主責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二)劃分水管單位類別和性質,嚴格定編定崗。

  1.分類定性原則。水管單位的分類定性依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是功能原則。根據水利工程設計功能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確定其性質。二是收支配比原則。根據水管單位一定時期內的收支狀況,確定其性質。水管單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費、電費等主業收入,按最近3-5年實際收入的平均值確定。水管單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員機構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和工程養護維修經費等按政策法規規定的支出。

  2.劃分水管單位的類別與性質。依據上述分類定性原則,將現有水管單位分為三類并進行定性:

  第一類:承擔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為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

  第二類:既承擔防洪、排澇、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務,又有供水、水力發電等經營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為準公益性水管單位。準公益性水管單位依其經營收益情況確定其性質,收入不能夠滿足其按規定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應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收入能夠滿足其按規定的正常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應支出需要的,即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定性為企業單位。目前已轉制為企業的單位,其企業性質不變。

  第三類:承擔城鎮供水、水力發電等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管單位,為經營性水管單位,定性為企業單位。

  水管單位的性質按隸屬關系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3.嚴格定編定崗。水管事業單位的編制,嚴格按照有關定額標準定編定崗,由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實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以下簡稱管養分離)后的維修養護人員、準公益性水管單位中從事經營性資產運營和其他經營活動的人員,不再核定編制。各水管單位要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在批準的編制總額內合理定崗。

  (三)深化水管單位內部改革,推行管養分離,精簡管理機構,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1.根據水管單位的特點,分類推進機構、人事、勞動、分配等相關制度改革。

  水管事業單位,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2〕69號)的精神及有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機構,整合資源,綜合設置水管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制定各類各級崗位的職責、權利、任職條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實行競爭上崗和人員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科學的人才管理機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業單位可繼續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也可探索多樣化的內部分配制度。允許工資浮動,實行檔案工資與實際收入相分離,全面推行工資浮動和績效掛鉤,擴大各水管事業單位的分配自主權,實行以崗定薪,易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實績、重貢獻、自主靈活的分配激勵機制。

  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原則逐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多種投資來源的水利工程單位要建立健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做到自主經營,安全生產,依法納稅,自負盈虧,可持續發展。水管單位負責人由企業董事會或上級機構依照相關規定聘任,其他職工由水管單位擇優聘用,并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要積極推行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以崗定薪,工效掛鉤,績效領酬。

  建立并執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和崗位準入制度,具體辦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人事勞動部門制定。

  2.規范水管單位的經營活動,嚴格資產管理。

  由財政核撥的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在核定的財政資金足額到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大型水利工程準公益性水管單位要在科學劃分公益性和經營性資產的基礎上,對內部承擔防洪、排澇等公益職能部門和承擔供水、發電及多種經營職能部門進行嚴格劃分,將經營部門轉制為水管單位下屬企業,做到事企分開、財務獨立核算。

  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在核定的財政資金足額到位情況下,原則上不得興辦與水利工程無關的多種經營項目。為安置富余人員而興辦多種經營項目,應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資源開發利用為主,并實行事企分開,獨立核算,在條件成熟時與水管單位脫鉤。

  加強國有水利資產監督管理,各級政府應當明確國有水利資產出資人代表。無論是純公益性、準公益性的事業或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占有和使用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國有資產,負有監督保值增值責任。除國家特別規定外,應按規定實行社會中介機構、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逐步建立、健全各類國有資產的考核制度,接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積極培育具有一定規模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企業集團,負責水利經濟項目的投資和運營,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3.積極推行管養分離。

  在純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中,積極推行水利工程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精簡管理機構,提高維修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在對水管單位規范定崗和核定管理人員編制的基礎上,將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和養護人員從水管單位剝離出來,獨立或聯合組建專業化的維修養護企業。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維修養護企業的發育成熟,逐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養護企業。

  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分步推行管養分離。省管工程和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市,爭取用3年時間推行管養分離,其它市爭取用5年時間推行管養分離。第一步,在水管單位內部將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業務、人員、經費分離,實行內部合同管理;第二步,組建維修養護公司,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第三步,將維修養護公司與所屬水管單位徹底脫鉤,水管單位通過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養護企業,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

  (四)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強化計收管理。

  1.理順水價。水利工程供水水費是經營性收費。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核定。對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要區別對待,分類定價。農業用水水價按補償供水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非農業用水價格在補償供水成本、費用、計提合理利潤和依法計稅的基礎上確定。水利工程水價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水資源狀況、供水成本以及市場供求變化適時調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順。

  省屬水利工程及跨地級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訂;其他地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要認真執行《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號令)的有關規定;要結合我省實際,盡快出臺《廣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2.強化計收管理。水利工程供工業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須實行按量(立方米)計費,無計量設施的要限期安裝。改進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和方法,加大農業水費的計收力度,由現在的按畝收取逐步推行計量供水、按量收費的供水管理體制。建立農業供水水費公示制度,實行水價、用水量、水費“三公開”,提高透明度,接受民主監督,規范收費行為,減少收取水費的中間環節。嚴禁在收取水費中搭車收費、任意加價和截留挪用。

  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用水戶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水費由供水經營者組織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間機構收取的方法進行收取。積極培育農村用水戶合作組織,加強農業用水水費的計收和管理。

  供水經營者與用水戶要通過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和用水戶的監督作用,促進供水經營者降低供水成本。

  (五)規范財政供養范圍和支付方式,暢通水管單位資金來源渠道。

  1.根據水管單位的類別和性質,采取不同的財政保障政策和財政支付方式。

  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核撥,其編制內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同級財政保障,年度經費標準按當地財政年度部門預算財政核撥事業單位標準核定。工程日常維修養護歲修經費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資納入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按照水利基本建設的有關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建議計劃報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會財政部門審核后下達,財政部門按計劃安排支出預算,按進度撥付資金,并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按有關政策可向上一級申請投資補助。

  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核補,其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經費等項支出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核定,并根據水管單位收入情況確定財政補貼標準;更新改造費用來源與純公益性工程相同。經營性部分的人員費用,工程日常運行、維修養護經費列入工程運行成本,由水管單位負擔,工程更新改造費用在提取的折舊資金中列支。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的經營性資產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納入單位經費預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該類水管單位各種收益的變化情況。財政部門根據該類水管單位各種收益的變化情況,實行動態核算,并適時調整財政補貼額度。

  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護資金由水管單位自行籌集,財政不予補貼,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的資金列入成本核算。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要加強資金積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運營,提高抗風險能力,確保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足額到位,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有效運行,按期回收工程建設成本,并實現良性循環。

  2.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為保障水管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省、市、縣各級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調整本級財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結構,視本級財力狀況逐步增加對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積極籌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

  各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來源:(1)上級用于水利工程管理運行、維修養護的各項補助;(2)水利建設基金;(3)堤圍防護費;(4)水資源費;(5)財政預算資金。
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主要用于省屬純公益性及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并視財力情況對貧困市、縣(市、區)所屬的純公益性及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非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歲修經費的補助。市級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主要用于市屬純公益性及準公益性水管單位非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以及對貧困縣(市、區)所屬非經營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補助。縣級維修養護歲修資金主要用于其所屬公益性及準公益性水管單位非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維修養護。

  3.改革財政資金撥付方式,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和財政直接支付。

  4.嚴格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政府要按照《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規定,足額計提水利建設基金。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水利規費的征收、使用及監督管理,保證各項水利規費足額征收。準公益性水管單位經營性資產部分及經營性水管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頒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工程折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更新改造經費及準公益性、經營性水管單位提取的工程折舊資金的管理,加強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嚴禁挪作他用,確保專款專用。

  5.在合理、正確劃分水管單位的類別和性質,以及嚴格定編定崗工作完成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核定的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維修養護歲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六)積極推進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積極推進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國有水利資產的管理應當以產權為紐帶,堅持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政事分開,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經營性國有水利資產要逐步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實現產權社會化和市場化。積極探索非經營性國有水利資產和資源性水利國有資產的產權改革,探索公益性和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社會化和市場化管理。產權制度改革必須堅持產權清晰、政企分開、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協同同級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加強對國有水利資產監督管理,加強行業監督,依法規范水管單位的管理行為,積極引導和扶持水管單位的良性發展。

  產權制度改革要依法進行產權界定、產權評估和產權登記,實現產權清晰化,確保國有水利資產的安全、完整。對于經營性國有水利資產,可以通過產權交易的方式,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參與水利投資和經營,使水利工程的產權多元化,分散股權和投資風險。建立和健全產權市場化的機制,既要積極推進產權交易,又要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防止國有水利資產流失,維護產權交易市場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積極開拓產權市場化的途徑,可以通過中外合資合作、公司聯營、租賃、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兼并、拍賣、債權股份化或債務等值化等形式,推進產權市場化。產權交易的收益按有關規定主要用于當地水利發展事業。

  國有水利工程的產權制度改革,由水管單位提出方案,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按規定和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上級投資或補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產權改革方案須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組建國有水利投資公司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國有水利投資公司按照市場化的要求,負責籌集和運營水利建設資金,對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資本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負責經營性或定性為企業性質的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經營者的權利,保證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實現水利資本的保值和增值。國有水利投資公司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約束機制。國有水利投資公司和國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獨立經營,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開放水利投資市場。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民間資本和民營企業參與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資和管理單位以其經營管理的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

  1.加強領導。水管體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強,牽涉面廣,任務艱巨,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加強對水管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根據省的實施方案,結合實際,推動本地區的水管體制改革。同時,廣泛宣傳國務院的《實施意見》和省的《實施方案》,宣傳水管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為改革營造良好的氛圍。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機構編制、勞動保障等部門,依據國務院的實施意見和省的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水管體制改革具體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級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各司其職,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對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措施不力的,省將對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資;在限期內未能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的,省將對其暫停安排水利投資,直到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任務為止。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員。

  水管單位要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廣開就業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員。可以利用以下途徑安置富余分流人員:

  1.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水管單位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其中原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以及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2004年6月3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退休時可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辦理退休并計發退休待遇,退休費資金來源按原渠道解決。

  2.截至2004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工作人員,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辦理離崗退養。離崗退養期間,由原單位發放離崗退養生活費,并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辦理退休和計發養老金。

  3.實行管養分離后,把從事維修養護的人員從主體剝離,成為維修養護企業職工,并按勞動合同制的要求管理。

  4.充分開發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有效安置富余人員。

  5.自謀職業。自愿辭去公職的人員,經當地政府人事編制部門審核,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依法解除勞動關系。水管單位工作人員要建立完善的現行用人管理機制。對于已與水管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水管單位依法解除其勞動關系時,應按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本人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的按企業平均工資計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發。

  定性為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應與原單位的人員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簽訂勞動合同應在企業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

  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根據經營狀況確需分流的人員,按企業分流富余職工的辦法妥善安置;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企業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安置分流富余人員的經費,企業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確有困難的,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負責解決。

  (三) 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政策。

  在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出臺前,水管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養老制度。

  水管單位要為受聘人員依法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按規定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1.對定性為純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待遇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執行。即轉制前已離退休的人員保持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其離退休待遇按當地同類事業單位的標準執行。已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地區按當地辦法執行。

  2.對準公益性水管事業單位轉制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按“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保持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經費由原渠道解決;轉制后其編制內承擔公益性任務的人員退休后的退休人員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按有關規定核定。對定性為準公益性質的水管單位的經營性部分人員和對定性為企業性質的水管單位的人員,其養老保險按如下辦法執行:

  (1)轉制前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維持原辦法不變。對水管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各地政府應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予以補足。

  (2)轉制前,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從2004年7月1日起按屬地原則參加所在地社會養老保險。

  干部和原固定職工1998年7月1日前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8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之間補建的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劃入部分由單位負擔。

  ①2004年7月1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對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2004年7月統籌區域企業平均養老金標準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與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支付,經費供給渠道不變;沒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按事業單位2004年7月規定標準核定的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轉制單位是否有正常事業費的審核,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核定。

  參加統籌后的調整辦法,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其離退休待遇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經費供給渠道不變,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沒有正常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政策時,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

  ②2004年7月1日前參加工作、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從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為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離退休人員按照企業的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離退休費,其差額部分(以下稱待遇差),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從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90%;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7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5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發給待遇差的10%;2009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待遇差不調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標準時,企業平均養老金按所在地2004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計算;事業單位離退休金計發辦法為:

  事業單位離退休費=2004年6月本人基本工資×計發比例+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補貼。

  在5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核定的補貼標準與按企業辦法計算的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

  ③職工參加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后,退休時的過渡性養老金按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算。

  臨界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按2004年6月本人事業單位工資計算(基本工資加上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補貼,超過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計算)。

  臨界指數(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指數)=臨界工資÷本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④凡符合省勞動保障廳粵勞社〔2002〕246號文關于給予一次性補貼條件的職工,按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3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傷殘人員,由單位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4改制后,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仍按現行政策執行,所需資金也按原渠道解決;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屬于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職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所需經費按照與現行公費醫療政策相銜接的辦法由原渠道解決;其余職工按屬地原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改制單位解決。

  (四)執行稅收扶持政策。

  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實行管養分離后從水管單位中分離出來的維修養護企業,以及為安置水管單位分流人員而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為工程管理創造條件。

  進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體制。全面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階段,需根據《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泵站技術管理規范》及水利部、省的有關文件規定,編制工程管理設計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設計應包括下面的內容:(1)管理條件,包括管理機構、人員編制、運行管理以及維修養護經費來源;(2)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3)管理設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訊設施;(4)安全監測設計;(5)控制運用設計;(6)信息管理設計;(7)水價、電價方案。對新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工程,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沒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審批。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工程管理、監測、信息管理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對工程管理設計內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驗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確權劃界及發證工作。

  對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負有監督職責。監督內容包括管理設施配置標準和管理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標準以及運行管理的監管等。

  (六)加強水利工程的環境與安全管理。

  1.加強環境保護。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要遵循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符合環保要求,著眼于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進行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水管單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防護林(草)建設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態用水需要。水管單位開展多種經營活動應當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壞生態環境,有生活供水任務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嚴禁興建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

  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持水管單位盡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確權劃界工作,明確水利工程的土地權屬和管理保護范圍。

  2.強化安全管理。各級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識,強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實水利工程安全責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3.推行水利工程目標管理。水管單位要依法進行工程管理,落實管理責任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標管理,嚴格按照考核標準加強水利工程目標管理考核評定工作,規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4.建立水管體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為進一步掌握全省水管體制改革動態,及時通報各地改革進展情況,推廣改革的好經驗、好做法,省將建立水管體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報我省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動態。各地每一季度將本市(縣)水管體制改革工作進展情況報省水利廳。


  四、水管體制改革的實施步驟

  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和制訂實施方案階段。各市、縣(市、區)應組織力量,對所屬水管單位進行普查和典型調查,摸清水管單位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依據本《實施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要求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實施細則的制訂,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試點實施階段。各地要根據實施方案,選擇1-2個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單位作為試點,進行跟蹤研究。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及時處理。通過改革試點,積累經驗,以點帶面,促進本地區的水管體制改革工作。省、市、縣(區)水管體制改革試點單位改革工作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實施階段。在開展試點改革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水管體制改革。全省水管體制的改革工作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驗收總結階段。2009年6月底前,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水管單位體制改革工作進行全面驗收、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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