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96號
轉發省水利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于
廣東省小水電議案省級資金及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關于《廣東省小水電議案省級資金及項目計劃管理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三日
廣東省小水電議案省級資金及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省水利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為加強我省小水電議案省級資金及項目計劃管理,根據省政府《轉發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扶持農村小水電發展的決議的通知》(粵府〔2003〕25號),以及國家和省關于水電建設程序及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小水電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管理
(一)資金來源
2003年至2007年,省級財政每年專項安排7000萬元作為小水電議案項目的補助資金。其中:補助議案實施期間新增建成投產(以下簡稱“新建”)項目5100萬元,補助技術改造項目1900萬元。
(二)補助范圍
1.行政區域范圍:重點補助50個山區縣小水電項目。每年完成補助山區縣新增裝機10萬千瓦的前提下,適當補助非山區縣小水電項目。
2.工程規模范圍:單站裝機規模小于12000千瓦的小水電項目。
(三)補助標準
1.新建項目按電站裝機規模(擴建按增加規模部分)每千瓦補助500元。
2.小水電技術改造項目按初步設計審定概算的10%~15%給予補助。
(四)資金分配
新建小水電項目補助資金,由省采取因素分配法,確定省給予各市補助的小水電工程規模和補助資金控制指標。控制指標由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根據各山區縣所在地級市單站裝機12000千瓦以下小水電資源擁有量、開發狀況和人均可支配財力等因素確定。省原則上按確定的控制指標和補助標準安排補助資金,超出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省不予補助。小水電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由地級市提出申請,經省審核同意后安排補助。
(五)資金撥付
小水電議案項目省補助資金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省財政廳按省下達的年度計劃,將省補助資金預算指標下達給地級市財政局。地級市市屬項目省補助資金,由地級市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給工程項目單位;縣(市、區)屬和鄉鎮屬項目省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直接支付給工程項目單位。
(六)資金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的監管,建立資金撥付跟蹤制度,確保省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工程項目單位。補助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凡擠占、截留或挪用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項目計劃管理
(一)項目選擇
補助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建設程序完善。
2.征地、移民等工作已完成。
3.新增建成投產的項目。
4.具備開工條件的技改項目。
(二)項目上報
上報項目計劃,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項目計劃建議表。
2.新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技改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4.項目所在地供電部門出具的上網證明。
(三)計劃上報和下達
1.小水電工程年度資金補助計劃由各縣水利部門提出,報送同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縣發展改革(計劃)、水利、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地級市發展改革(計劃)和水利部門。
2.地級市水利部門根據省分配下達各市小水電工程規模和補助資金控制指標的1.2倍提出年度新建項目投資計劃,連同技改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同級發展改革(計劃)部門,發展改革(計劃)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發展改革(計劃)、水利、財政部門于每年11月底前聯合向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上報下一年度計劃。
3.省水利廳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計劃安排草案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并抄送省府辦公廳,省財政廳根據年度投資計劃撥付資金。
4.列入議案補助范圍的小水電新建和技改工程,原則上省在兩年內將省補助資金安排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