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4〕94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實施機關為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認真做好銜接工作,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
二、各地、各部門要繼續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的管理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國辦發〔200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調整1795項行政審批項目。同時,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繼續實施外,依法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500項。在此基礎上,對其他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審核和充分論證,根據現階段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和有效實施管理的需要,經國務院同意,對其中的211項暫予保留。這些項目,主要是政府的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許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今后還將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調整。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正確有效地履行管理職責,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為建立和完善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