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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
責任制考評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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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確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4號)和《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廣東省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6〕2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內容
(一)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情況;
(二)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情況;
(三)公共就業服務與公共培訓平臺建設情況;
(四)落實促進就業資金情況;
(五)幫助困難群體就業情況;
(六)年度促進就業再就業任務指標完成情況。
二、指標和分值
(一)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32分)。
1.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出臺貫徹國家和省政府、省有關部門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實施意見、辦法(5分)。
2.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培訓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27分)。
(二)積極推進統籌城鄉就業(10分)。
1.及時出臺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和“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實施方案,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明確(3分)。
2.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全面啟動和發放《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3分)。
3.積極推進“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2分),完成省下達的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任務(2分)。
(三)公共就業服務與公共培訓平臺建設情況(16分)。
1.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化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和財政核撥經費(4分)。地級以上市、100%的縣(市、區)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制度,落實相關工作任務(2分),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介紹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2.100%的街道(鄉鎮)建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2分),落實人員經費和辦公場地(2分)。
3.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分別建設1所綜合性培訓基地(4分)。
(四)落實各項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15分)。
1.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把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落實到位(5分)。
2.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落實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及信息網絡建設經費(4分)。
3.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落實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等經費(4分)。
4.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經費與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獨立核算,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2分)。
(五)落實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11分)。
1.80%以上的大齡再就業困難對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80%以上城鎮“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8分)。
2.抓好農村年人均純收入1500元以下貧困家庭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壯年勞動力的貧困戶每戶至少有1人經培訓后成功轉移就業(3分)。
(六)年度促進就業再就業任務指標完成情況(16分)。
1.將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逐級下達到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年度考評工作(2分)。
2.完成年度新增就業崗位數(2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計劃數(2分)、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計劃數(2分)、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數(2分);制訂再就業培訓任務目標,培訓后再就業率不低于60%(2分);制訂創業培訓任務目標,創業成功率不低于30%(2分);制訂高技能人才培養任務目標,并組織實施(2分)。
各項考評內容的評分計算標準和統計方法,見《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評分表》(以下簡稱《評分表》,附件1);各市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見《2006年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附件2)。
對2005年度省考評辦法中明確的工作項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必須在2006年8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各地級以上市要在9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向省政府作出詳細報告(送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否則按省考評辦法確定的該項目分數在2006年考評總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評步驟
(一)自評:2007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組織對本市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自評,填寫《評分表》,連同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總結和自評情況的書面報告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勞動保障廳)。
(二)核對: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級以上市自評情況進行核對。核對有疑問的,有關市應對該項考評內容進行核實,并補充相關材料。
(三)抽查: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成檢查組,赴各地級以上市(包括縣、市、區、街道、鄉鎮)進行實地抽查核實,各地級以上市的抽查面不少于50%.(四)評定: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查、核對和抽查的結果提出初評意見,提交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評定。
四、獎懲辦法
(一)考評分數在90分以上的,為達標市,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并獎勵8萬元。連續三年達標或2005、2006年兩年評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參加就業再就業工作先進市評選。
(二)考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市政府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在考評中或考評后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一律取消其評選資格,追究其主要領導責任,省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已表彰獎勵的,撤銷表彰,收回獎金。
(四)對被通報批評或追究領導責任的市,取消其當年參加省政府綜合性評優活動的資格。
五、其他事項
(一)省頒發的獎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獎勵就業再就業工作先進單位、個人和補貼再就業工作。
(二)本辦法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1.2006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評分表
2.2006年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表主題詞:勞動就業考核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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