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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7-00056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7-02-01
名稱: 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的意見
文號: 粵府辦〔2007〕8號 發布日期: 200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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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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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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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完善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工作機制的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廣東省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和《廣東省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進一步完善廣東省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按照政府統一領導,職能部門分工合作、齊抓共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綜合治理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

  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頒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突出重點,標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種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堅決依法取締違法情節嚴重、屢查不改的無證無照經營戶;引導和督促具備條件但暫未申領證照的無證無照經營戶盡快辦理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推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有效遏制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守法誠信的市場環境。

  三、組織領導

  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是一項綜合性執法工作,要建立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工商部門牽頭協調,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加強對綜合整治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查處取締工作情況,研究制訂工作措施,確保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四、整治范圍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包括其他批準文件,下同)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五、部門職責

  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依法查處無須取得許可證但應當取得營業執照或已經取得許可證但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2.依法查處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以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3.依法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公安部門。

  依法對旅館業、典當業、印章刻制業等特種行業,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危險化學品運輸、劇毒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和運輸及其他須經公安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三)公安消防部門。

  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及其他須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須經衛生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餐飲、公共場所、醫療機構等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消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醫療或采供血活動的行為。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依法對保健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須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六)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危險廢物、嚴控廢物等須經環保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七)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經本部門許可從事的娛樂場所、營業性演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八)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廣播電影電視經營項目等需經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九)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

  負責對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音像制品經營、出版發行業、出版物進口、印刷業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末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等須經國土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地產價格評估、城市燃氣供應、城市規劃編制等須經建設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生產或在經營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3.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銷售和檢驗檢測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

  4.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5.依法查處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依法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須經安全生產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四)經貿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經本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成品油生產、經營、倉儲,煤炭經營、供電經營、鹽業生產經營、民爆器材生產經營、廢舊汽車的回收及拆解、典當、拍賣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道路、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國際海上運輸、國際海上運輸輔助業、外國國際船舶經營者以及外國國際海運輔助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汽車租賃、貨運配載等須經交通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六)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等須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七)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對須經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的煙草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或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主要農作物種子、肥料、獸藥、種畜禽、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以及動物檢疫診療、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上述經營活動的行為。

  (十九)其他相關部門。

  依法查處應當取得本部門許可而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擅自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查處已被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許可證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除外。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鎮(鄉)政府、街道辦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要積極配合各職能部門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發現行政區域內的無證無照經營活動或為無證無照經營提供生產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要及時通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供水、供電、電信等服務行業要加強行業自律與管理,不得在明知或應知是無證無照經營的情況下為無證無照經營活動供水、供電、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予以核實,經核實后依法查處。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單位和舉報人保密,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獎勵。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對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危害性以及查處取締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綜合整治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工作抓好抓實。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工作溝通與協調,分頭把關,協同作戰,齊抓共管,形成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監管合力。對不按規定職責和程序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或者發現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的,要追究當事人直至單位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別對待,注重實效。進一步強化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采取疏堵結合、懲教并舉的方式,倡導規范的市場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經營的無重大危害行業以及經營條件、范圍、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行為,應積極幫助和引導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社會危害嚴重,特別是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應堅決查處取締。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登記的經營活動,或農民在集貿市場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等按政策規定應免于登記的經營活動,依法管理,不作為無照經營取締。

  (四)依法行政,依法準入。各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并切實加強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和前置審批項目的監督管理。

  (五)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各地宣傳教育單位要通過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全社會打擊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的公眾意識,營造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社會氛圍。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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