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
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3號)轉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完善征收管理手段和措施,規范征收秩序,加大征收力度,不得擅自減免征收,確保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公路養路費得到有效征收。
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通力協作,尤其公安、財政、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
三、完善和創新思路,切實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各地、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各級養路費征稽機構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當前征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采取與有關部門聯署辦公、通過現代科技手段與車輛管理部門實現“車管信息共享”等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切實解決公路養路費漏征漏管和惡意逃費問題,提高征管水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
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6〕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路養路費是公路建設和養護的主要資金來源。為深化和完善財稅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遏制亂收費,鼓勵節約能源,以及建立穩定的公路發展資金渠道,國家在1999年進行了交通與車輛稅費改革。1999年10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規定,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隨后,《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明確指出,先行出臺車輛購置稅,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較高,為穩定國內油品市場,燃油稅的出臺時間將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動情況,由國務院另行通知。同時要求,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要繼續做好公路養路費等規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足額征繳。
幾年來,有關部門一直密切關注國際國內市場油價變動情況,不斷修改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進一步落實改革配套措施,積極為實施燃油稅改革創造條件。交通部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的要求,在燃油稅實施前,積極做好公路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財政、發展改革、公安等部門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協助,廣大車主密切配合,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要看到,目前在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少數車主對征收養路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存有模糊認識,逃繳、漏繳養路費;為爭搶費源,部分地區隨意降低征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改掛本地牌照;征收環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費事件時有發生等,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設和養護的順利進行。目前,國際油價仍在波動,實施燃油稅改革的時機還需進一步觀察。因此,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繼續做好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設和養護的資金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繼續做好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
?。ㄒ唬└叨戎匾曌龊灭B路費征收管理工作。近幾年來,我國公路事業迅速發展,公路總量和客貨運量不斷增加,養護任務日益繁重,建設、養護所需資金快速增長。在燃油稅出臺前,加強和規范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設順利進行、提高公路養護質量的迫切需要。同時,建立良好的養路費征收秩序,可以為完善燃油稅實施方案,順利出臺燃油稅創造有利條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依法做好養路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養路費及時、足額、有序征收。要加強養路費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確保??顚S?。加快公路養護運行機制改革,降低人員經費支出,提高養路費使用效益。
?。ǘB路費征收管理要堅持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交通部門具體負責、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積極為養路費征收管理創造良好的條件。公安、財政、稅務、工商、物價、農機、宣傳等有關部門要支持和協助交通部門做好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
?。ㄈ┰鰪娷囍鞯淖杂X繳費意識。要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征收養路費的意義,使廣大車主充分認識養路費的性質、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養路費征收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澄清模糊認識,增強自覺繳費意識。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規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ㄒ唬┮幏娥B路費征收標準。目前,機動車流動性越來越強,活動范圍越來越廣,保持地區間養路費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有利于規范養路費征收秩序。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核定辦法、程序及權限制訂和調整養路費征收標準,即根據運輸企業平均營運收入額的12%—15%進行測算,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同時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部備案。各地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嚴禁隨意降低或提高養路費征收標準。對故意降低養路費征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掛靠,破壞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少數已經擅自降低征收標準的地區,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糾正。
(二)明確征收對象和減免政策。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養路費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交通部門所屬的養路費征稽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征收養路費。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繼續實施養路費減征或免征政策。對原享受減征、免征優惠,現因改革改制、實行承包經營等原因已成為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車輛,不得減征或免征養路費。對經交通部核準的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推薦車型以及國家鼓勵使用的運輸車輛和三輪汽車,可適當減免養路費。各地要及時調整和完善養路費減免的具體政策,并按程序和權限報批,交通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檢查。
?。ㄈ嵭袑俚卣魇?。養路費由車輛的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負責征收。外國及港、澳、臺地區車輛入境行駛的,其養路費由入關地征稽機構負責征收,其中有雙邊協議的按雙邊協議執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以下簡稱調駐)并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在調駐地繳納養路費。調駐地征稽機構要將車輛繳費情況及時通報車籍所在地征稽機構,避免重復繳費。征稽機構不得到本轄區以外的地區征收養路費。
(四)統一繳費時間。機動車自進行車籍登記之日起按規定繳納養路費。養路費按月繳納,也可以預繳。繳費義務人應在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對未按期繳納的,除全額追繳外,還要依法收取滯納金和罰款,滯納金按原繳納標準減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千分之五。
?。ㄎ澹┘訌娖睋芾?。養路費繳(免)費憑證是繳費行車憑證,必須隨車攜帶。養路費繳(免)費憑證遺失或損毀的,在登報聲明作廢后,可向繳費地征稽機構申請辦理遺失或損毀證明。對印制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鸩酵晟起B路費征收計量方式。要對養路費征收計量方式有關問題深入研究,提出科學、合理、公平的計量方式及核定原則,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推進養路費征收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確保及時足額征收
?。ㄒ唬╅_展整治車輛外掛專項行動。針對當前車輛外掛日益嚴重的狀況,交通、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聯合開展外掛車輛專項整治活動,糾正車輛外掛行為,確保車輛的車籍地、車主的戶籍地和養路費繳納地“三地”一致。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為外掛車輛轉回提供便利條件。交通部門要牽頭開展車輛外掛情況調查工作,督促外掛車輛轉回實際車主的戶籍地登記。工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和個體業戶的登記監管,取締無證經營,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介紹、拉攏、吸納車輛外掛的組織和個人要依法查處。
(二)嚴厲打擊各種拖欠、逃繳養路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履行繳費義務,不得妨礙、阻撓交通部門依法進行的養路費征收稽查工作。對拖欠、漏繳、逃繳的養路費,交通部門要依法追繳,對惡意拖欠,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ㄈ娀搭^征稽。征稽機構要建立健全車輛繳費檔案,通過媒體公告、信函、電話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車主繳費。對已報廢或損毀滅失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申請注銷或核銷;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征稽機構申報,從征稽機構核準的次月起停繳養路費。
四、改進征收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ㄒ唬┓e極采用先進的征稽手段。要加快推廣?。▍^、市)內聯網征費和銀行代征業務,方便車主就近快速繳費。要盡快開展養路費征收稽查全國聯網系統的開發與應用,為加強養路費征收監管、開展跨地區行駛車輛的養路費電子稽查、方便車主查詢繳費情況提供支持。征稽人員在實施稽查時,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并盡量采用電子稽查等不停車稽查方式。
?。ǘI造良好的征收環境。要提高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爭取全社會的理解支持。養路費征稽機構應公開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和業務流程,公開咨詢和投訴電話、通信地址及電子郵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要增加繳費服務網點,積極采取上門征收、郵寄養路費票證、電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斷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務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