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東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廣東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省分解下達的任務和目標,細化措施,落實責任,確保我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目標的實現。該方案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能源辦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7〕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編制小火電機組關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7〕490號),以及我省政府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簽訂的《關停小火電機組責任書》要求,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充分認識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重要意義
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我省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分別下降16%和15%的目標。電力工業作為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大戶”,是推進節能降耗減排工作的重點領域。在我省電源結構中,燃煤、燃油小火電機組比重較高。這些小火電機組大部分是在“八五”、“九五”時期建設的,對緩解當時的電力緊張狀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小火電機組能耗高、污染大,隨著運行年限的增加,特別是受近年來煤、油價格持續上漲因素的影響,發電成本劇增,對我省電力工業節能降耗減排和健康發展帶來較大影響。因此,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推進“上大壓小”,對實現節能降耗減排目標,推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高度出發,抓住當前電力供求矛盾逐步趨于緩和的有利時機,全力推進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確保我省“十一五”期間節能降耗減排和電源結構優化調整目標的實現。
二、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根據國家和省的總體工作部署,按照“統籌安排、有序推進、落實責任、積極穩妥”的原則,以“上大壓小”為主要方式,堅決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小火電機組,建設大型高效、清潔和可再生能源機組,促進我省電力工業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善各項配套措施,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按期完成全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任務。
(二)主要目標。
“十一五”期間,我省要確保完成關停小火電機組900萬千瓦,力爭完成關停小火電機組1000萬千瓦。
(三)工作原則。
1.以“上大”促“關小”。鼓勵各地和有關企業實行“上大壓小”,通過關停小機組,集中建設大機組;鼓勵通過兼并、重組或收購小火電機組,并將其關停后實施“上大壓小”建設大型電源項目;鼓勵被關停小火電機組按照關停規模參與投資“上大”電源項目建設;鼓勵在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關停小機組并集中建設大機組;受環保容量限制不宜建設大機組的地級以上市,由省統籌安排到有環保容量的省內欠發達地區建設大機組。
2.“關小”與熱電聯產和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相結合。在熱負荷比較集中的珠江三角洲等地區,結合“關小”工作,優先安排建設大中型熱電聯產機組;在條件適宜的地區,鼓勵建設背壓型熱電機組或生物質能熱電機組。
3.堅持一手抓關停,一手抓穩定。關停機組所涉及的人員原則上應在本企業內部安置,企業已停產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相關問題;關停小火電機組資產變現和土地轉讓所得應優先用于安置職工。“上大壓小”項目和當地新建、擴建電源項目要優先招用關停機組分流人員。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采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好小火電機組關停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電力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三、主要任務
我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任務按年度進行分解,編制年度關停計劃,落實到各地級以上市和有關發電企業。對已納入關停計劃的機組,除個別經論證并核準可改造為熱電聯產或生物質能發電的機組外,均要按期關停,不得易地建設。積極推進“上大壓小”工作,建設一批大容量、高參數的節能環保機組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火電機組。加快配套電網建設,保障電力供應。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
1.關停范圍。
“十一五”期間我省關停燃煤(油)火電機組的范圍包括: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運行滿20年、單機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按照設計壽命服役期滿、單機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供電標準煤耗高于390克/千瓦時的各類燃煤機組;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各類機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予關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要求關停的機組。以上關停范圍包含企業自備電廠機組和躉售電網機組。
符合國發〔2007〕2號文規定可暫緩關停的機組經申請批準后可暫緩關停,但須每年評估一次。
2.關停進度安排。
根據“十一五”期間我省新建大型發電機組的投產進度和電力供需狀況,以及國家已經核準或同意我省開展前期工作的“上大壓小”電源項目的建設進度情況,全省已經明確“十一五”期間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總容量為966萬千瓦(主要關停機組和進度安排表附后)。其中,計劃在2007年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約280萬千瓦,計劃在2008年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約385萬千瓦,計劃在2009年關停的小火電機組約301萬千瓦。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核準我省的4個“上大壓小”電源項目配套關停的210萬千瓦小火電機組要按照核準文件和關停協議書要求,在大機組投產后立即予以關停;其余以“上大壓小”方式關停的小火電機組,除熱電聯產以及保供電機組外,原則上按照先關停后建設的要求在大機組開工建設前予以關停。
(二)實施“上大壓小”,集中建設大機組。
1.替代原則。
企業以“上大壓小”方式申請建設大中型火電項目,建設單機3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24萬千瓦以上;建設單機6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42萬千瓦以上;建設單機100萬千瓦機組,相應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60萬千瓦以上。按照以上替代標準,相應落實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的“上大”電源項目,可直接上報申請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建設單機2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替代關停小火電機組容量達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關停機組和關停拆除的供熱鍋爐蒸發量計算可減少當地燃煤總量的,可直接上報申請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規劃,優先安排建設。“上大壓小”建設的大中型火電項目,擴建項目可建設單臺機組,新建項目原則上按兩臺機組以上考慮。實施“上大壓小”的新建機組原則上應在所替代的關停機組拆除后實施建設。
2.建設安排。
加快在建的“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建設。2006年12月31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核準順德德勝電廠(2×30萬千瓦)、南海發電一廠改擴建工程(2×30萬千瓦)、廣州恒運熱電廠擴建工程(2×30萬千瓦)、中山嘉明橫門電廠擴建工程(2×35萬千瓦天然氣發電機組)4個“上大壓小”項目。要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力爭2007年建成投產廣州恒運熱電廠擴建工程,2008年建成投產順德德勝電廠、中山嘉明橫門電廠擴建工程、南海發電一廠改擴建工程。
大力推進已獲國家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上大壓小”項目。2006年12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我省云浮電廠三期工程、佛山電建集團公司發電工程、汕頭市燃煤發電工程、新會雙水發電廠有限公司熱電聯產項目4個“上大壓小”項目開展前期工作。以上項目要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切實落實小火電機組關停協議,研究論證提出可行的“上大”項目建設方案,爭取早日獲得國家核準建設。
繼續落實“上大壓小”項目。對列入《關停小火電機組責任書》名單,但尚未落實“上大壓小”項目的小火電機組(約500萬千瓦),各有關地級以上市要按照替代容量標準,抓緊組織項目;在有環保容量的省內欠發達地區易地建設的“上大壓小”電源項目,由省統籌協調。
(三)保證“關小”后的電力供應。
加快配套電網建設,擴大供電范圍,提高供電可靠性和服務水平;制訂科學的供電預案,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電力供應。關停機組涉及的輸配線路、變電站等資產,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有償移交所在地的電網企業。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積極推進電廠送出工程建設,保證“上大壓小”建設的新建機組及其他發電機組按計劃并網發電。
四、配套措施
(一)簽訂關停協議。上報申請核準的“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必須在上報項目申請報告的同時,附上配套關停的小火電機組項目業主、地級以上市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廣東電網公司等有關方面共同簽署的關停協議。關停協議要就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資產債務處理等善后事宜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并達成一致意見。
(二)因地制宜開發利用關停機組的土地資源。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改變土地用途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企業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因電廠關停帶來的變電站和供電線路改造等征地問題,可結合關停電廠現有土地處置一并考慮。
(三)妥善安置關停機組人員。關停小火電機組企業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內容包括關停機組涉及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標準及支付辦法,拖欠職工工資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處理辦法等。職工安置方案須報所在地級以上市政府審查批準。
(四)加強發電調度監督管理。要加強對電力調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研究制訂地方小火電機組的調度運行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地方小電源機組調度、管理、結算、考核制度,以更好地對地方小火電機組進行節能調度管理。
(五)開展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按照發電機組的能耗、環保等指標排序,優先調度高效清潔機組和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并逐年減少未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發電量。節能發電調度試點辦法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六)降低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和取消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管理,盡快將我省所有燃煤(油)小火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到不高于全省標桿上網電價,并不得實行價外補貼;價格低于全省標桿上網電價的小火電,仍執行現行電價。從2008年起不再對燃油機組頂峰發電進行直接或間接補貼。
(七)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爭取在2008年前出臺火電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加強對電廠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對排放不達標的機組依法予以處理。新建燃煤機組必須同步建設高效脫硫除塵設施,關停范圍以外的在役單機12.5萬千瓦以上燃煤機組,必須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脫硫設施改造。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電廠進行脫硫改造。對脫硫設施要進行在線監測,安裝脫硫設施后排放仍不達標的火電機組不得執行脫硫機組電價。
(八)嚴格管理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加強對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的認定和核查工作,凡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停。對改造為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要實行動態監控,進行定期核查,屬于國家規定關停范圍的應予以關停。2008年底前全省熱電聯產機組應全部安裝在線監測裝置,電力調度機構嚴格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進行調度。
(九)改進并加強對企業自備電廠的管理。切實落實對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國家規定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可再生能源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及備用容量費政策,促進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
(十)自備電廠或躉售電網的機組按期關停后,電網企業要按規定對躉售電網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給予適當的電價優惠。鼓勵關停自備電廠的企業或原躉售電網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合理的過網費。
(十一)做好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后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期應實施關停的機組,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停止對其發放貸款。小火電機組關停后,一個月內將其解網并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機組關停后就地報廢,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在國內易地建設。以“上大壓小”名義建設的電源項目必須在配套關停小火電機組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全部撤銷后才能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
(十二)對沒有完成關停任務的地級以上市和企業,應關停機組屬于“上大壓小”電源項目配套關停的,暫停“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審批;如“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已經建成的,停止收購其上網電量;應關停機組不屬于“上大壓小”電源項目配套關停的,原則上不核準新上火電項目。
(十三)對應關停而拒不關停的小火電機組應責令其立即關停,并暫停該企業新建電力項目的資格,直至完成關停任務;對弄虛作假逃避關停后易地建設的機組,一經查實,應責令其立即關停并予以拆除,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電力工業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開展電源項目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電力項目核準制度,堅決制止違規和無序建設電站的行為。對違反國家電力項目核準規定、越權核準小火電項目建設的部門領導及當事人要追究責任,撤回項目核準文件。
(十五)加強輿論宣傳。通過多種方式大力宣傳電力工業“上大壓小”的重要意義和緊迫性,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積極宣傳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進度快、成效好的地區和企業。
五、組織實施
(一)為大力推進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建立由分管副省長牽頭的關停小火電機組協調機制,統一協調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有關工作。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組織實施。
(二)省政府授權省發展改革委與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廣東電網公司、省粵電集團公司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明確“十一五”期間各地級以上市關停小火電機組的總量和主要關停項目。
(三)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對本地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負總責;制訂本地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上報本地“上大壓小”電源項目;組織、指導本地關停小火電機組涉及的職工安置、債務處理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以及用途變更等工作;配合電網企業做好電網建設有關工作。
(四)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開展各項工作,密切配合,積極推進全省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全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統籌協調省內配套措施的制訂;編制年度關停計劃,提出安排“上大壓小”電源項目的意見,牽頭并會同省經貿委等有關部門制訂節能發電調度試點辦法并組織實施;牽頭會同省環保局推進電廠脫硫改造工作。
省經貿委:負責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電廠的認定和定期復核工作;對擬改造為熱電聯產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組織評估和認定;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做好節能發電調度試點工作。
省勞動保障廳:負責指導關停小火電機組涉及的人員安置、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等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關停小火電機組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用途變更等工作。
省環保局:負責小火電機組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省物價局:負責小火電機組電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會有關部門落實我省自備電廠收費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牽頭做好我省提高排污費標準的相關工作。
省質監局:會同省環保局制訂火電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
省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宣傳工作。
南方電監局:負責小火電機組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管信息系統;負責吊銷已關停機組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加強小火電機組關停工作中的安全監管,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加強對發電調度情況的監督檢查;配合省物價局開展小火電機組電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廣東電網公司:配合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做好全省“十一五”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工作;負責加快配套電網建設,制訂全省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相應的電網建設改造方案和供電預案,并做好實施工作,保證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電力供應;負責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的具體工作;負責對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解網和停止收購電量工作;負責制訂地方小火電機組的調度運行管理辦法。
(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在“十一五”期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小火電機組關停情況和下一年度關停計劃報省發展改革委,由省發展改革委匯總上報省政府。
附件:廣東省“十一五”期間主要關停機組和進度安排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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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列關停機組包括四個部分:一是國家發展改革委與省政府簽訂的廣東省“十一五”期間關停小火電機組責任書中的機組。經進一步核實,該責任書中,中山小欖發電廠與中山市菊明電力有限公司系同一項目;永寧發電廠與中山市永潤電力有限公司系同一項目;江門發電廠與江門柴油機廠系同一項目,屬重復計算。鑒此,本表中相應剔除了前者,共計調減容量8.38萬千瓦。二是補列已經納入“上大壓小”電源項目配套關停但未列入責任書的中山市正業中糖熱電廠1.2萬千瓦。三是核實機組銘牌容量后調增容量4.3萬千瓦。四是根據佛山市、省粵電集團公司提出增加關停小火電機組規模、相應實施“上大壓小”電源項目建設的要求,增加關停佛山市的佛山沙口發電廠28.36萬千瓦、佛山城西發電廠11.14萬千瓦;茂名市的茂名熱電廠#1、#3、#4號機(3×10萬千瓦),合計增加容量69.5萬千瓦。經上述調整之后,全省“十一五”期間關停火電機組總容量為966萬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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