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7〕29號
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土資源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關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建設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提高,因征地引發各種矛盾糾紛的問題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過度介入征地環節,征地工作中補償標準偏低和補償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實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場管理秩序。為減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過度介入和不當干預問題,通過有效引入市場機制,強化對非公益性以及營利性用地的市場化運作,實現土地使用和管理公開、公平、公正的目標,現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過程的范圍
凡建設項目涉及用地時,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用地報批和用地監管。
(一)下列項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應參與征地具體工作。
1.國防軍事用地;
2.黨政機關辦公用地;
3.非營利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包括非營利性的城市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醫療衛生、體育、文化、社會福利、勞動保障、計劃生育、公共廣播電視及無線電監測設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監獄、勞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國家物資(糧食)儲備庫、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
5.政府財政全額投資的項目用地;
6.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用地。
(二)除第(一)項所列的各類項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營利性建設項目用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發展規劃,落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場規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權人)直接協商,雙方經協商同意后,簽訂征(用)地補償協議,向政府申請辦理轉用、征收(用)、變更登記等手續。
2.項目屬經營性用地的,應按有關規定進入土地交易機構進行招標、拍賣、掛牌或上網競價公開交易,確定征(用)地補償價格,再向政府申請辦理轉用、征收(用)、變更登記等手續。
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省監察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和省農業廳等部門另行制訂。
二、完善和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一)強化規劃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鄉鎮、村莊規劃和產業規劃。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加快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加強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規劃指導。
(二)明晰集體土地產權。各地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登記發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要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到村民小組(經濟社)。各地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應于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
(三)申請用地必須落實具體項目。不得無項目申報用地,所申報的項目必須已經依法審批、核準或備案。
(四)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和土地使用條件。所有建設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用地定額指標、投資強度等用地標準和條件,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
(五)依法繳納稅費。土地使用者必須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六)加強建設用地的批后利用監管。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批后利用跟蹤管理制度,及時查處“圈而不征、未征先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違法違規行為,凈化土地市場,防止土地閑置浪費。有關情況應定期逐級上報至省國土資源廳。
(七)研究建立公正、有效的征地爭議調處、裁決制度。積極探索解決征地爭議的新機制和新方法,及時解決征地糾紛,切實做到為民、便民和利民,維護社會穩定。具體由省法制辦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研究落實。
(八)落實補償安置措施。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切實安置好被征地農民。除采取貨幣安置等通常方式外,要積極探索留地安置、就業安置、農業生產安置以及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進行安置等辦法和措施,保證農民不因被征地而返貧,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要嚴格執行按不少于征地面積10%的標準安排留用地的政策,規范留用地的管理,留用地用途、轉讓手續、稅費繳納等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制訂。要抓緊研究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此項工作由省勞動保障廳會有關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