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7〕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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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對行政法規規章進行清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有利于確保制度建設的質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有利于我省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不斷提高依法治省水平。本次清理工作力度大、時間緊、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精心實施。
二、明確清理工作的范圍和責任
按照國辦發〔2007〕12號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的重點是省人民政府和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四個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省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由省法制辦負責,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各地、各部門要配合省法制辦做好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省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確保清理工作順利完成。
三、采取措施,確保按時保質完成清理工作
按照國辦發〔2007〕12號文要求,我省清理工作必須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上報國務院法制辦。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要于2007年9月底前將清理結果報省法制辦,省法制辦匯總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清理結果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清理意見后,于2007年10月20日前統一上報省人民政府。待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
具體清理工作方案,由省法制辦另行制訂印發。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與省法制辦聯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現行行政法規;
?。ǘ﹪鴦赵焊鞑块T制定的現行規章;
?。ㄈ┦ ⒆灾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
二、清理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分別負責清理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ㄒ唬┮幷轮饕獌热菖c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ǘ┮幷逻m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ㄈ┮幷聜€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ㄋ模┰谝幷虑謇碇邪l現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則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做出決定:
?。ㄒ唬┬姓ㄒ幍闹饕獌热菀驯恍碌姆?、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ㄈ┬姓ㄒ幣c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行政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后,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國務院,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送國務院法制辦(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將清理工作總結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匯總后報國務院。
附件:規章清理情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規章清理情況表
(一)規章清理統計表
單位名稱 | 現行規章件數 | 保留件數 | 已廢止、失效件數 | 擬廢止、失效件數 | 已修改件數 | 擬修改件數 |
(二)已廢止和擬廢止規章目錄
已廢止規章目錄 | ||||
序 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廢止日期 | 廢止理由 |
擬廢止規章目錄 | ||||
序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廢止日期 | 擬廢止理由 |
(三)已宣布失效和擬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已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 ||||
序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宣布失效日期 | 失效理由 |
擬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 ||||
序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宣布失效日期 | 失效理由 |
(四)已修改和擬修改規章目錄
已修改規章目錄 | ||||
序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重新公布的規章名稱、日期 | 修改理由 |
擬修改規章目錄 | ||||
序號 | 名 稱 | 公布機關及日期 | 擬修改日期 | 修改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