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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
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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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評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廣東省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
責任制考評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就業再就業工作,確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意見》(粵府〔2006〕3號)、《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推進統籌城鄉居民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4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6〕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考評內容
(一)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和任務情況;
(二)推進統籌城鄉就業情況;
(三)高技能人才培養和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工作情況;
(四)落實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情況;
(五)落實各項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情況。
二、指標和分值
(一)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和任務(45分)。
1.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4分)、社會保險補貼(4分)、崗位補貼(4分)、職業介紹補貼(4分)、職業培訓補貼(4分)、職業技能鑒定補貼(4分),建立并實施各類促進就業再就業的小額貸款擔保制度(4分)。
2.將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逐級下達到街道(鄉鎮)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年度考評工作(3分)。
3.完成年度新增就業人數(3分)、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計劃數(3分)、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計劃數(2分)、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數(2分);制訂再就業培訓任務目標,培訓后再就業率不低于60%(2分);制訂創業培訓任務目標,創業成功率不低于30%(2分)。
(二)積極推進統籌城鄉就業(16分)。
1.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管理服務制度,全面啟動發放《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工作(3分),發放率不低于當地從業人員總量的40%(3分)。
2.積極推進“百萬農村青年技能培訓工程”和“農民工技能提升計劃”,完成年度培訓轉移任務(5分)。
3.建立健全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街道(鄉鎮)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并落實工作經費,積極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完成年度建設任務(3分),全面開展“路徑就業服務”和創建“充分就業社區”活動(2分)。
(三)高技能人才培養和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工作(16分)。
1.地級以上市及時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激勵機制(2分)。
2.全面完成省下達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計劃(4分)。
3.地級以上市、70%的縣(市、區)制定創業富民工程實施方案(2分),地級以上市設立創業培訓基地、創業展示廳,70%的縣(市、區)設立創業培訓基地和配備師資(2分),建立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開發、跟蹤服務良性互動機制(2分)。
4.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按規定標準建成1所綜合性職業技能培訓基地(2分),承擔當地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技能培訓任務比重不低于當年同類培訓人數的80%(2分)。
(四)落實困難群體就業援助(11分)。
1.組織實施“三年30萬城鄉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工程”,制訂本地的具體工作計劃(3分)。
2.80%以上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90%以上城鎮“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實現就業(4分)。
3.抓好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80%以上有青壯年勞動力的貧困戶每戶有1人經培訓后成功轉移就業(2分)。
4.積極創建青年見習基地和再就業安置基地(2分)。
(五)落實各項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12分)。
1.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把就業再就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并落實到位(4分)。
2.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落實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農民工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勞動力市場基礎設施及信息網絡建設經費(3分)。
3.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均落實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綜合性職業培訓基地或公共實訓基地建設等經費(3分)。
4.制訂促進就業資金績效評估辦法,探索建立促進就業資金投入、使用和規范管理約束機制(2分)。
各地級以上市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見《2007年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表》(附件)。
對2006年度省考評辦法中明確的工作項目未能完成的,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必須在2007年8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各地級以上市要在9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勞動保障廳)。
三、考評步驟
(一)自評:2008年1月31日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對本市2007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自評,將2007年就業工作總結和自評情況書面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核對: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自評情況進行核對。核對有疑問的,有關市應對該項考評內容進行核實,并補充相關材料。
(三)抽查: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成檢查組,赴各地級以上市(含有關縣、市、區、街道、鄉鎮)進行實地抽查核實。
(四)評定: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自查、核對和抽查結果提出初評意見,提交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評定。
四、獎懲辦法
(一)考評分數在90分以上的,為達標市,省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彰。連續三年達標或2006、2007年兩年評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參加就業再就業工作先進市評選。
(二)考評分數在70分以下的市,省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在考評中或考評后核實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市,省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政府主要領導責任。
(四)對被通報批評或追究領導責任的市,取消其當年參加省人民政府綜合性評優活動的資格。
五、其他事項本辦法由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附件:2007年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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