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7〕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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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
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的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環保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廣東省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
為指導各地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與環境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檔案和信息數據庫,為科學編制各類規劃、優化區域產業結構、科學制訂環保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據;通過普查工作的宣傳與實施,提高全民環保意識,提高各級政府、各部門環境預警應急能力,確保我省環境安全。
二、普查的時點、范圍、內容和污染物種類
(一)普查時點。
200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2007年度。
(二)普查范圍。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
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產業中除建筑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的工業污染源。工業源普查范圍劃分為重點普查范圍和一般普查范圍,分別做詳細調查與簡要調查。
重點普查范圍:(1)有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排放的產業活動單位;(2)11個主要污染行業(造紙及紙制品業、農副食品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紡織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皮革毛皮羽毛/羽絨及其制品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中重污染類別的產業活動單位;(3)16個重點行業(飲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通用設備制造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紡織服裝/鞋/帽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金屬制品業、專用設備制造業、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中重污染類別的規模以上企業;(4)廣東省各級環保部門重點監控的工業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圍是指工業源中除重點普查范圍以外的工業污染源。
重污染類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布。各地可根據本地區產業結構特點、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實際能力,增加重點普查范圍。
2.農業源。
主要普查第一產業中的種植業、禽畜養殖業和水產養殖業。
種植業污染源普查范圍:糧食作物(包括谷類、薯類和豆類)、經濟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煙草、中藥材)和蔬菜作物(包括葉菜類、瓜果類、茄果類、根菜類、豆類、花菜類)主要產區。
禽畜養殖業污染源普查范圍:舍飼、半舍飼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水產養殖業污染源普查范圍:池塘、網箱、圍欄、淺海、灘涂、工廠化養殖廠(區)。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產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產業普查范圍:(1)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2)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具有一定規模的洗染、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等經營單位;(3)醫院;(4)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5)民用核技術利用單位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
第三產業規模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公布。
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為單位(不包括村莊和集鎮),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機動車污染情況的調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普查范圍:城鎮的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危險廢物處置廠、工業區集中污水處理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信息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電、氣等)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3)生產產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產品的種類、產量等;(4)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產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等;(5)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及投入情況等;(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種植業主要普查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蔬菜作物生產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肥料和農藥的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農膜的地膜厚度、覆蓋面積、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稈的產生量、直接還田量、露天焚燒量、隨意丟棄量、飼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養殖業主要普查豬、奶牛、肉牛、蛋雞、肉雞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禽畜種類、養殖組織模式、存欄量、出欄量、飼養階段、禽畜體重、采食量、精粗飼料主要成分含量,糞便和污水產生量、清糞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方式、處理能力、運行時間和運行狀態等。
(3)水產養殖業主要普查魚、蝦、蟹等在規模養殖條件下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包括:養殖種類、養殖方式、養殖模式、養殖產量、養殖面積,餌料、肥料、魚藥使用情況,養殖進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產業單位注冊的基本信息,各類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2)以城市(地區)為單位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等;(3)城市(鎮)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產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種類為對環境影響較大、對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義的污染物。
1.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飲料制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電解鋁、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產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產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包括:總磷、可溶磷、總氮、硝態氮、銨態氮;種植業增加地膜殘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1-2種;禽畜養殖業與水產養殖業增加COD、銅、鋅等。
三、普查機構職責及部門分工
(一)基本原則。
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
(二)普查機構職責。
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由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負責普查的宣傳、組織、實施和驗收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普查辦)負責擬訂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實施細則、制訂有關技術規范、組織普查培訓、開展監測和驗收、籌備相關會議、匯總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數據,并按規定發布普查相關信息。
(三)部門分工。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參與編制和審議普查方案及其實施細則,安排專人協調具體工作;按照部門職能分工,指導和檢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動本系統積極參與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門分工如下: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傳及新聞發布會相關工作。
經貿部門配合做好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和應用,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機動車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普查及相關普查成果的分析、應用。
財政部門負責普查經費預算審核、安排和及時撥付,并監督經費使用。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部門提供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廠)名單,會同環保部門開展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廠)普查,參與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調查。
信息產業部門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電磁輻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農業部門負責農業污染源普查,協調海洋漁業和環保部門完成農業源普查工作。
衛生部門提供本系統射線裝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況資料,配合做好醫療污染源普查工作。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源、生活源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的普查。
廣電部門配合做好廣播、電視發射設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統計部門配合環保部門,提供與普查相關的基礎信息,協助培訓普查員,協同環保部門做好數據審核、統計與分析工作。
工商部門負責提供工商登記基本信息。
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水產養殖業污染源的普查。
省軍區后勤部負責按全國的統一要求組織軍隊、武警部隊所屬單位污染源和環保設施的普查。
四、組織實施與保障
(一)組織保障。
為確保圓滿完成我省普查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粵府〔2006〕128號)的要求,成立本地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加強指導、組織、協調和檢查,層層落實責任,及時發現和解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充分利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機構,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污染源普查工作。重點調查產業活動單位可設立污染源普查機構,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報,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員,確保圓滿完成本地區的普查工作。
(二)技術保障。
技術路線:現場監測與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數計算相結合,技術手段與統計手段相結合,國家指導、地方調查和企業自報相結合。
1.科學編制方案。
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提出分年度、分階段的工作要求,科學制訂本地區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時報送省普查辦備案。
2.加強監測。
為了加強污染源普查監測工作,及時掌握重點污染源監測情況,省普查辦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監測小組,建立了普查監測聯席會議制度和監測質量控制制度,對各地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進行抽測,解決監測技術難題。各地也要建立相應的監測管理制度,加強污染源監測工作,建立監測臺賬和數據庫,定期向上一級普查辦報告污染源監測情況。
3.加強宣傳動員。
各地要加強污染源普查宣傳工作,抓緊制訂宣傳方案,充分利用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等宣傳媒介,采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普查宣傳;要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突出宣傳重點,把宣傳動員工作貫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終。通過宣傳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義以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強培訓,建立普查底冊。
采取分級培訓的形式。省普查辦負責對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普查技術人員的培訓,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市、區)普查辦負責對本級、鄉鎮普查員及普查對象的培訓,確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員都經過培訓。各級普查辦要根據統計、工商等部門提供企業的基本信息,確定重點普查對象,建立普查底冊。
5.加強數據審核。
省普查辦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檢查,抽查結果作為評估各地區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的依據。對于數據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地區,省普查辦要責令該地區重新調查。各地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度,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崗位,并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6.驗收。
省普查辦要制訂污染源普查的驗收方案和評分標準。各地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級普查辦申請驗收。由省普查辦對各地級以上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驗收,各地級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對所轄縣(市、區)的普查工作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必須整改,直到通過驗收。
(三)法律保障。
認真貫徹《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普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經費保障。
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經費由省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各級普查辦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
經費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訂與評審,宣傳與培訓,現場監測,入戶調查,專用設備購置,數據錄入與處理,數據庫維護,檢查、驗收等過程的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辦公費等)。
五、時間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試點、再全面普查”的方式。我省試點市為珠海市,試點的普查工作將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環保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全面普查工作由省普查辦負責組織實施,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機構、落實經費(2007年9月底前)。
各地要在2007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領導機構,明確普查工作的具體承辦部門,落實普查經費。
2.制訂普查方案(2007年10月底前)。
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普查工作方案,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地區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10月底前報省普查辦備案。
3.普查監測(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按要求開展普查監測工作,建立污染源監測原始記錄臺賬及檔案,及時上報污染源監測情況,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區普查監測數據的整理匯總工作。
4.宣傳動員(2007年9月開始)。
各地要分階段突出重點,開展普查宣傳工作。
5.清查企業、建立底冊(2007年12月底前)。
各級衛生、稅務、統計、工商、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向本級普查辦提供普查基礎資料,由該普查辦在2007年12月底前建立本級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冊。
6.選配普查員,開展普查培訓(2007年12月底前)。
各地要根據重點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數,按適當比例選配普查員。省普查辦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對各地普查技術人員的培訓,各級普查辦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全面培訓。
(二)全面普查階段(2008年1月-7月)。
1.組織填報普查表(2008年1月-3月)。
各地可采取集中輔導與入戶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普查報表填報工作。
2.建立縣(市、區)污染源數據庫(2008年3月-4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審核、錄入、校驗污染源數據,建立本地區污染源數據庫。
3.建立地級以上市污染源數據庫(2008年4月-5月)。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依時完成本地區的普查驗收工作,建立本地區污染源數據庫。
4.建立全省污染源數據庫(2008年5月-7月)。
各地級以上市要在2008年5月底前匯總向省普查辦報送污染源普查數據。省普查辦要對各地報送的數據進行抽查審核,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審核與匯總,建立全省污染源數據庫,及時上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政府。
(三)總結發布階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省普查辦對各地級以上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進行驗收(2008年8月-12月)。
2.進一步修正全省污染源普查數據(2008年8月-12月)。
3.完成全省普查工作報告與技術報告(2008年10月-12月)。
4.編制普查成果開發課題目錄(2009年1月-3月)。
5.開發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6.接受國家的普查驗收(2009年1月-7月)。
六、普查數據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都要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對于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發布普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