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困難企業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勞動保障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關于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
保險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省勞動保障廳 省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切實解決關閉、破產、解散國有和縣級以上集體企業(以下統稱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社會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發〔2007〕14號)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妥善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是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未參保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和諧安定。
二、建立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妥善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一)參保對象: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各地應于2007年底前將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對不同時期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采取分類納入辦法處理。
(二)參保方式。困難企業退休人員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通過建立保障門診特定病種和住院為主的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辦法(不建個人賬戶),優先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問題。
(三)分類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前,困難企業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粵發〔2007〕14號文下發之日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難企業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凡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長期養老金并在粵發〔2007〕14號文下發之日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原則上從企業資產變現中解決,企業資產變現不足以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統籌解決;企業主管部門統籌確有困難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符合條件的由政府給予資助,幫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產、關閉、解散的企業,應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意見》(粵辦發〔2006〕26號)關于“凡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金支付、社會保險接續等辦法不明確,職工安置資金不落實的,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的規定執行。
(四)繳費辦法和資金來源。各地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醫療消費水平,合理確定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符合上述政府資助條件的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所在統籌地區2006年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支出為基數,一次性計算10年,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其中對東西兩翼、粵北山區以及恩平市,原則上由省財政負擔25%,市、縣財政負擔25%,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負擔50%.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在東西兩翼、粵北山區以及恩平市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醫療保險統籌且市、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到位后下撥。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一)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問題,應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完成。各地要充分發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以及社會醫療救助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策的作用,積極推動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通過完善政策,改進服務,積極推進各類從業人員參保,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各地完成當年省下達的醫療保險擴面征繳任務以及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將作為省第二年安排補助資金的考慮因素,對醫療保險擴面征繳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地區,省將酌情減少安排補助資金。
(二)各地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盡快將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具體辦法,應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備案。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資金落實到位。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制訂企業破產改制方案時,要充分考慮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優先從企業剩余資產中一次性提取醫療保險費,及時繳入財政專戶。各級工會組織要認真調查和及時反映困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協助政府落實各項政策,加強群眾監督,切實維護退休人員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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