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8〕19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的發布,向社會提供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第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并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和宣布解除警報。
第五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需要發布的預警信息要按預警級別統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并通過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網站由省政府應急辦負責管理;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省氣象部門。
第六條 達到二級以上預警級別、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的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應急辦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相應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工作。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特殊情況下,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發布的預警信息,可不受預警級別限制。
三級、四級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由各有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統一負責相應預警級別的信息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啟動應急預案后,可以根據需要和有關規定發布專項預警信息。
第七條 預警信息應當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通信手段和傳播媒介,采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條 省氣象部門要加強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各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確保預警信息傳播及時、準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條 公眾接到預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做好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擅自更改或不配合發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提供的實時預警信息的。
(三)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