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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8-00092 分類: 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8-05-06
名稱: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8〕27號 發布日期: 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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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05-06  瀏覽次數:-
粵府辦〔200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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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廣東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各地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重點污染源(包括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以定期信息調度數據為基礎,依據國發〔2007〕36號文、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24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的通知》(環發〔2007〕183號)等相關規定予以核定;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依據國家和省確定的環境質量標準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依據各地有關指標、監測、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的正式文件和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依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污染治理設施試運行或竣工驗收文件、關停落后產能時間及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情況,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監察部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和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將當年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每年7月15日前將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報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抄送省統計部門和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完成情況均應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發展、人口變化、產業結構調整、能耗、水耗等情況和所有重點污染源(含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總量分配及減排工程項目進展等情況。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主要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運行情況較差,或減排工程措施未落實,或未實現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目標的地級以上市認定為未通過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具體考核細則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省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另行研究制訂。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八條 考核結果作為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并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授予該地區的有關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并暫停安排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該地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考核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對因行政不作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條 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統計的本地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需報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對縣級以下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依據本市下達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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