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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200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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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
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
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國資委反映。省國資委要根據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后相關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省國資委
關于進一步做好省屬國有企業
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決定》(粵發〔2005〕15號)精神,加快推進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廣東省的實際,現就省屬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企業所辦中小學校
(一)省屬國有企業(指集團公司或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統稱企業)所辦全日制普通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一次性全部分離,按屬地原則移交學校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政府管理,具體移交級次,由有關企業與所在地地級以上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學,以經審計核實的2007年企業財務決算數為依據,按照“移交資產無償劃轉”的原則,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發生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由原企業承擔,已設定抵押的校產由原企業負責辦理解押手續。
(三)在職人員移交以2007年12月31日的在冊在職人數為依據,對其中具有相應職(執)業資格的人員,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經所在地政府審定后納入移交范圍;教輔及工勤人員按所在地同類學校的編制比例劃轉。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人員符合條件的,一并納入移交范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人員由企業負責妥善分流安置。
在職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按省勞動保障廳等四部門《轉發勞動保障部等四部門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2〕246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在職教師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四)移交時已退休人員按規定一并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養老關系及養老金發放渠道、辦法在過渡期3年內暫時維持不變,基本養老金加統籌外項目補助低于所在地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的,由財政按所在地同類人員退休金標準予以補差,補差資金一并納入補助基數;3年過渡期后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其退休金由財政承擔。
(五)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學辦學經費及解決退休教師待遇等所需費用分擔及撥付辦法:
1.從移交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由企業和省財政共同承擔。企業和省財政的承擔比例原則上按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分離省屬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3〕52號)的有關規定,企業逐年承擔的比例分別為75%、50%和25%,省財政逐年承擔的比例分別為25%、50%和75%。經省政府同意作為劣勢退出企業所辦學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2.過渡期結束后,企業所辦中小學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的全額由所在地政府承擔;在其余地區的5年內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擔50%,5年后的解決辦法另行公布。
3.移交中小學的補助基數原則上按照2007年企業實際支出的日常經費補助(扣除企業收到的教育費附加返還)核定。在各自承擔的期限內,企業按核定的基數和承擔比例計算補助數額,逐年及時繳付給有關接收地同級財政部門;省財政按核定的基數和承擔比例計算補助數額,按規定逐年撥付給有關接收地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
4.離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經費渠道及撥付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于企業所辦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
(一)企業所辦的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含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應盡快與企業分離,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納入當地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統籌考慮。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移交條件尚未成熟的可以由原企業或企業主管單位繼續管理,條件成熟后再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二)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三)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的分擔及撥付辦法:
1.從移交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由企業和省財政共同承擔,企業和省財政的承擔比例原則上按粵府辦〔2003〕52號文的有關規定辦理,即前3年企業逐年承擔的比例分別為75%、50%和25%,省財政逐年承擔的比例分別為25%、50%和75%。經省政府同意作為劣勢退出企業的大中型獨立廠礦的社區機構,所需經費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2.過渡期結束后,在珠江三角洲地區的企業所辦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所需經費全額由所在地政府承擔;在其余地區的5年內由省和所在地政府各承擔50%,5年后的解決辦法另行研究。
3.移交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的補助基數原則上按所在地2007年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行政和社區管理機構人均標準及該機構定編數核定。在各自承擔的期限內,企業按核定的基數和承擔比例計算補助數額,逐年及時繳付給有關接收地同級財政部門;省財政按核定的基數和承擔比例計算補助數額,按規定逐年撥付給有關接收地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
4.離休干部的管理、待遇、經費渠道及撥付辦法按照省有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社會職能
企業自辦的其他社會職能單位(如醫院、市政機構、生活服務單位等)的分離問題,由企業與所在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鼓勵企業辦社會機構通過市場化改革進行分離。
四、其他問題
(一)移交中涉及的機構編制、資格認定等事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移交機構的資產、財務、勞動關系、社會保險、人事關系的劃轉,由省直有關部門和各有關企業商所在地政府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企業所辦社會職能機構實行轉讓或改制的,必須嚴格遵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暫行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規范操作;符合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條件的,可按國家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有關政策執行。
(三)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中央下放有色金屬、軍工企業以及省屬關閉破產煤礦辦社會職能的移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進度安排
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分離移交工作,原則上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是核對確認階段,由所在地政府與企業核對并確認移交單位、人員、資產及經費支出情況,該項工作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
(二)第二階段是簽署移交協議階段,由有關地級以上市分別與企業協商、擬訂移交協議,報經省國資委、財政廳批準后簽署協議,此項工作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第三階段是辦理移交階段,具體辦理有關交接手續,此項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組織實施
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積極推動此項工作。省國資委要會同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事廳、編辦、勞動保障廳、衛生廳等部門,切實加強對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跟蹤、指導,協調企業和所在地政府,切實做好移交機構的交接工作。
各有關企業和所在地政府作為實施和責任的主體,必須認真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在交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講政治、顧大局,確保移交機構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