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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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998年12月31日 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已于1999年3月1日公布施行。為保 證《條例》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條例》的公布和實施,對促進我省社會救濟事 業的發展、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災害救濟制度 和其他救濟制度,都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要 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和問題,確保《條例》順利貫徹落實。 二、廣泛宣傳,明確責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結合今年全省立法會議精 神的要求,制定貫徹《條例》的計劃、步驟和措施,明確執法責任,確定執法重 點,制定實施細則。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 條例》,做到家喻戶曉。 三、分級負責,檢查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災工作、五保供養和其他救濟制度進行全面檢查,并重點抓好三項工作:一是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落實保障資金,認真解決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困難人員 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繼續推進救災體制改革,各級財政要按比例落實自然災害 救濟經費;三是繼續抓好五保統籌供養,保證五保戶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四、加強領導,規范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總結經驗, 推廣典型,解決問題。通過學習貫徹《條例》,進一步規范完善社會救濟制度。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