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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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
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有關稅收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地稅局、省國稅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有關稅收政策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
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有關稅收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決定》(下稱《決定》),發揮稅收促進科技進步和推動經濟結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作用,特對《決定》中涉及的稅收政策提出實施意見。
一、《決定》第6條所說“經認定的技術創新優勢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同等稅收優惠”是指:
(一)設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按規定認定的技術創新優勢企業,可享受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同等的稅收優惠;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優勢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與其他出口企業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出口退(免)稅;
(三)對連續2年出口創匯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且財務制度健全、守法經營、擁有一定規模資產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優勢企業,可實行B類企業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在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方面給予優惠。
二、《決定》第8條“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報經財稅部門批準加速折舊,增提折舊用于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考核時視同實現利潤”,是指由企業申請,經同級財稅部門批準加速折舊,將增提的折舊用于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其中,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考核時視同實現的經濟效益計提工資。
三、《決定》第10條“對支柱產業生產性基建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優惠稅率”,是指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省地稅局確認的利用高新技術的電子信息、電器機械、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產業;進行更新換代的生產性基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優惠。
四、《決定》第12條“科研機構轉為企業法人后,5年內繼續享受科研事業單位的有關優惠政策”,是指凡列入省地稅局、省科委審核下發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科研單位名單的科研單位,如轉為企業法人,其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內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決定》第12條:“鼓勵科研院所創辦科技型企業,其所辦科技型企業5年內免收各種地方規費,營業稅、所得稅列收列支,全額返還”,適用范圍為獨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及其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具體名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委和省地稅局核定。
五、《決定》第14條“高等學校獨資創辦科工(農)貿一體化經營的科技型企業,凡符合校辦企業條件的,可享受校辦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是指凡符合校辦企業條件的,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有關稅收照顧。
校辦企業的條件及稅收優惠的范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執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2.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3.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一)校辦企業凡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其生產的應稅貨物,用于本校教學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稅;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除外),可免征營業稅。
(二)校辦企業的范圍: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門所屬的普教性學校舉辦的校辦企業,不包括私人辦學校、企業辦的職工學校和各類成人學校(電大、夜大、業大等)舉辦的校辦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新辦校辦企業經省級教育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也可享受稅收優惠。
六、《決定》第18條第一款“凡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返還企業;出口額占其銷售總額70%以上的,仍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5個百分點列收列支返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獎勵或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列為個人所得稅計稅所得額”,“中外合作合資企業依照規定減免稅期滿后,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具體規定包括: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方面。經有關部門和稅務部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地方高新技術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二)個人所得稅方面。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省地稅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獎勵或分配給員工的股份紅利,直接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方面。1.凡經有關部門認定和稅務部門確認的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既是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是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減半征收期間按7.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同時也是產品出口企業的,在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企業所得稅率低于10%的,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增值稅方面。凡經省財政廳、省科委和省國稅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返還給企業。具體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科委聯合制定。
七、《決定》第27條“企業研究開發(包括委托開發)支出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年終考核時技術開發投入可視同實現利潤”的規定適用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費用抵扣所得額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省地稅局與省科委聯合制訂的《廣東省新產品研究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操作辦法》執行。
實行工效掛鉤的工業企業,研究開發經費占當年銷售收入達到規定比例(一般工業企業不少于1%、大中型企業不少于2%、省50家重點企業集團、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優勢企業不少于3%)的,年終考核時其技術開發投入可視同實現的經濟效益計提工資。
八、本實施意見由省地稅局、省國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