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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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第258號令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現行的《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49號令)中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等方面內容,作如下調整,請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可參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于失業保險費征繳
城鎮戶籍的職工個人(含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農民)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
三、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我省失業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條件不成熟的設區的市可實行市本級與所設各區統籌,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包括所轄縣(市)在內的全市統籌。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全市統籌的步伐。
四、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單位已為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后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確定。
五、關于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
取消失業保險期間的生育補助金支出項目。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經辦機構經費,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取消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中的“促進就業費用”,增加“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六、關于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單位逾期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開戶銀行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