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 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
知》(國辦發〔1999〕44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
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是優化我省電力工業結構、降低電價、保護生態環境的
一項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門必須從大局出發,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采
取有效措施,一抓到底。
二、對未經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批的在建小火電機組一經查實,立即停建;
凡名義上是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實際上是凝汽式發電的小火電機組,一律關停;
對柴油機發電機組,要綜合考慮電網負荷平衡需要,柴油機發電廠還貸情況,發
電成本高低及服役期長短等因素,制訂逐步關停計劃。對那些成本較高、能耗較
大、污染嚴重、還貸已基本完成的機組要先行退役。
三、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指導、監督工作由省經委牽頭,會同省計委、財政
廳、環保局負責,各市人民政府和省電力局具體組織實施。
四、各市經委要會同市電力(供電)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
核實小火電機組(包括企業自備火電機組)情況,制訂關停計劃,于1999年
6月28日前報省經委,并抄報省計委、財政廳、電力局、環保局。由省經委會
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我省關停小火電機組計劃,報國家經貿委審核批準后執行。
各地在實施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省經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 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
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
關于關停小火電機組有關問題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1999年4月26日)
為貫徹199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整頓和關閉“五小”企業,提高經
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精神,以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快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指示,
針對小火電機組存在的規模效益差、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等問題,抓住當前電力
供需矛盾緩和的有利時機,經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對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提出
以下意見: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的范圍及要求
(一)在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中被替代的機組、已退役報廢的機組和服役
期滿單機容量 2.5萬千瓦以下(含 2.5萬千瓦)的凝汽式機組,1999年
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中壓、
低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 2000年底前予以關停;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
下(含5萬千瓦)的高壓常規燃煤、燃油機組,2003年底前基本關停。酸雨
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的小火電機組在關停以前,必須燃用含硫量小于
1%的燃料或采取其他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
(二)對個別邊疆省份、孤立小電網或與主網聯系較少的地方電網內的小火
電機組,關停進度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推遲,但推遲關停計劃需經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電力局(電力公司)審核確認,并報
國家經貿委批準。
(三)未按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審批的在建小火電機組應立即停止建設。
(四)對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小火電機組,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
(經委、計經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
查核實。凡名義上是熱電聯產、綜合利用,實際上是凝汽式發電的小火電機組,
必須立即關停;確屬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的小火電機組,有關部門和電網企業要
按國家對熱電聯產、綜合利用的有關政策,繼續給予支持。
二、關停小火電機組的措施
(一)對到期應予關停的小火電機組,電網企業不得收購其電力電量;煤炭、
石油企業不得為其提供煤炭、燃油;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貸款。小火電機組關停后
應就地拆除報廢,不得易地使用。
(二)實行關停小火電機組與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審批掛鉤制度。凡不按
關停要求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地區,不再批準其老舊機組替代改造項目。
(三)對關停小火電機組的地區和企業,電網企業要保證其電力正常供應;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安排進行老舊機組替代改造或熱電聯產改造,但項目要符合國
家有關規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四)小火電機組關停后的人員安置問題,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企業隸
屬關系妥善解決。被關停機組的債務,原則上應按資產隸屬關系和企業性質由出
資者或債務人負責償還。老舊機組替代改造或熱電聯產改造的項目,應合理承擔
被其替代改造機組的債務;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大機組代發還貸電
量償還被關停機組的債務。
三、組織實施
(一)關停小火電機組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環
保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電力公司負責組
織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省電力局(電力
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檢查核實小火電機組情況,制訂關停計劃,于19
99年6月底以前報國家經貿委,同時抄報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國家
電力公司。關停計劃經國家經貿委會同上述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核批準后實施。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根據本意見和國家經
貿委等部門批準的關停計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經
貿委備案。
關停小火電機組是優化電力工業結構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和改革電價,實
現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
難度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電力公司要高度重視,加強領
導,明確責任,加大力度,加快進度,抓緊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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