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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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徹底清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徹底清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國辦發〔1999〕4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清理整頓工作,并作為今年農業和農村工作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安排一名領導專門負責,以農業部門為主,明確各部門責任,組織專門人員進行清理。要加強督查,決不能走過場。
二、在清理債務時要依法辦事,嚴格掌握政策界限,確保農民合法權益,嚴禁將鄉鎮政府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轉嫁或攤派,不得借機向農民亂收稅費,加重農民負擔。
三、分級負責,明確責任。哪個地方的問題由哪個地方處理好。明確清查和處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責任,不得將矛盾上交。對鄉鎮一級不良債務的清查,由財政、審計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良債務的清查,由農業部門負責。機構編制、金融、稅務、糾風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職能密切配合。
四、縣級審計部門要對鄉鎮財政進行審計,嚴格執行鄉鎮政府負責人任期、離任審計制度。農村審計管理部門要做好對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專項審計,以及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任期、離任審計。
各地清查處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情況,要按農業部的表格要求,由市統一匯總上報,具體時間以表格下發的通知為準。各地級以上市要將清查處理情況于今年11月底前報省農辦匯總后,上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徹底清理鄉村兩級不良債務的通知
國辦發〔199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鄉村兩級(鄉鎮政府、村委會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顧農村經濟實際狀況,超過自身承受能力,盲目向單位、個人舉債,主要用于非生產性支出,甚至揮霍浪費,使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債務包袱沉重。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鄉鎮政企不分,權責不清,盲目興辦企業舉債,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包袱;有的地方搞“達標”,講“政績”,迫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舉債;還有的地方鄉級機構龐雜,支出過大,被迫大量借債等等。這已引起農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問題。如任其蔓延,不僅會拖垮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加重鄉鎮財政及農民負擔,而且會擾亂農村經濟秩序,影響農村基層政權鞏固。對此,各地區、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果斷措施,對鄉村兩級不良債務進行徹底清理,化解老債務,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債務繼續增加,為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查鄉村兩級債務
為了摸清鄉村兩級債務狀況,明確債權債務關系,為消化解決業已形成的債務、遏制不良債務的增加奠定基礎,各地要在今年內對1998年底以前鄉村兩級自身的各種債務、債權和擔保形成的各種債務進行一次徹底清查。鄉(鎮)辦和村辦企業經營性債務、債權暫不列入清查范圍。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查方案,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清查以鄉(鎮)村自查為主,縣級農業、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指導,并聯合進行抽查。為保證清查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應把清查和處理分開,采取先清查、后處理的辦法。
清查工作結束后,要按農業部設計的表格將鄉村負債的有關情況進行統一匯總,并逐級上報到農業部。
二、堅決制止新的不良債務繼續增加
今后,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一般只宜向金融機構借款,向非金融單位、個人借款必須十分慎重。凡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決定借款、誰負責還債的原則處理。
鄉(鎮)村舉辦公益事業,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有多少錢辦多少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經營項目,一定要適應市場需求,講求經濟效益,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市場預測,做好可行性研究,實行科學決策;借(貸)款興辦生產、經營項目,鄉鎮要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村要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絕不能盲目舉債亂鋪攤子,形成新的不良債務。項目建設和財務情況,包括借(貸)款使用情況應當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要嚴格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規范鄉鎮政府行為。鄉鎮政府一律不準直接辦企業,不準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和抵押,也不準擠占和挪用集體資金,更不準迫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上繳稅費。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都應實行獨立核算,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不準把所形成的債務向農民轉嫁或攤派。
鄉鎮政府要堅決精簡超編人員,清退自行招聘人員,下決心減少開支。從嚴控制村定額補貼干部的人數和補貼標準,村干部可實行交叉兼職。嚴格控制鄉(鎮)村管理費和招待費開支,禁止大吃大喝。
要結合整頓農村金融秩序,堅決打擊農村非法金融活動。對違反國家規定高息借貸的行為,國家不予保護。所有干部一律不得參與高利貸活動。鄉村兩級要把1996年以來的高利借(貸)款逐筆登記。對放高利貸從中牟利的單位、個人,要逐一排查,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嚴格執行稅收政策,規范稅收征管。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屠宰稅要明確納稅人,據實征收,不得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代繳,更不得以“獎勵”、“回扣”等手段鼓勵借(貸)款代繳。 凡憑借(貸)款繳稅獲得的“獎勵”、“回扣”,必須全額退繳。鄉村兩級也不得為完成交費和推派任務而借債、墊款。
三、妥善處理已形成的債權債務
對已形成的鄉村債務,要在清查的基礎上,分類進行處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徑逐步消化解決:一是收欠還債。各地要運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單位和個人所欠鄉村的款項,用收回的欠款償還債務。二是核銷減債。對于債權單位已撤消或債權人主動放棄追債要求的債務,可按規定程序予以核銷。三是拍賣還債。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企業已關、停的,要拍賣其財產,用于抵債。四是劃轉債務。以鄉村名義為企業借(貸)款形成的債務,一律劃轉給企業由其負責償還,企業已合并、轉制的,由接收企業負責償還。
化解鄉村債務要依法辦事,嚴格掌握政策界限,維護農民群眾和債權人利益。在償還債務時,不得將鄉鎮政府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欠債務向農民攤派,也不得借機向農民亂收稅費,加重農民負擔。對以集體名義借(貸)款用于代繳稅費的,要向應繳納稅費的單位和個人催收,限期繳齊,專項用于歸還代繳稅費的借(貸)款。對農民群眾欠繳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要區別對待,其中合理的,應當幫助群眾發展生產,制訂計劃,逐步催繳;不合理的,要堅決取消,不再催繳。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要把鄉村兩級債務的增減作為考核鄉(鎮)村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不按規定程序決策、脫離實際、盲目大量舉債營造所謂“政績”的干部,既不得提拔重用,也不得讓其留下債務異地做官。凡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對以集體名義舉債,個人從中牟利的鄉(鎮)村干部,要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用于還債,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挪用借(貸)款進行奢侈消費的,要令其將花費的費用退回用于還債,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縣級審計、農業部門要分別組織好對鄉鎮財政、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的專項審計工作,嚴格執行鄉(鎮)村干部任期、離任審計制度。
五、加強領導,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當前鄉村兩級負債數量大,涉及面廣,增長速度快,并且還在蔓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把清查、處理不良債務,制止不良債務增加作為1999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要以農業部門為主,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要把制止鄉村兩級不良債務增加的工作與整頓農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工作結合起來,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結合起來,與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實行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結合起來,統籌安排,綜合治理。
鄉村兩級債務的清查、處理和制止不良債務增加的工作,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事關重大。各地要在保持農村穩定的前提下,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進行,使這項工作取得實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將鄉村兩級債務的清查、處理和制止不良債務增加的有關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