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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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1998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學習宣傳《條例》、加強生豬屠宰執法監督管理、清理整頓現有屠宰廠、場(點)以及規范生豬屠宰行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如何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特別是打擊私屠濫宰,保障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方面,按《條例》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由于當前生豬生產出現階段性過剩,生豬品種不適應市場需求,導致農民“賣豬難”及實際收入下降的問題,也必須引起足夠重視。為保證《條例》在我省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根據省人民政府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要加強領導,端正認識,既要堅持定點屠宰原則,禁止私宰濫宰,保證人民群眾能夠吃上“放心肉”,又要鼓勵生豬屠宰經營適度競爭,防止壟斷;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做好生豬生產發展規劃,引導農民改良生豬品種,鼓勵飼養優質豬,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賣豬難”和賣豬收入實際下降的問題。
二、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便于檢疫和管理”的原則,對定點屠宰廠、場(點)的設置作如下規劃:大中城市市區可設1—3個屠宰廠(場),縣(市)城區可設1-2個屠宰廠(場),鄉鎮可設1-2個屠宰廠(場、點),對偏遠的村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屠宰點。飼養生豬龍頭企業和年產生豬1萬頭以上的其它養豬企業可按當地的規劃設點,屠宰自養的生豬上市。農民(生產者)可在所在鎮的區域內所設的定點屠宰場自行選點屠宰生豬。各市、縣要按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區的生豬定點屠宰設置方案,并報上一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各地在制定設置方案時,要注意防止重復建設,鼓勵和支持定點屠宰廠(場)實行規模化、工廠化、機械化屠宰。
三、生豬屠宰廠、場(點)的經營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充分發揮各種經濟成分的積極性,凡有條件的企業均可參加投標,防止一個企業法人及關聯企業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獨家經營所有的屠宰廠、場(點)。同時,實行生豬屠宰與生豬的經營及新鮮肉品銷售分開,屠宰廠、場(點)主要經營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的深加工。經核準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從事生豬和新鮮肉品的批發和零售業務。一個生豬屠宰廠、場(點)的生豬收購和新鮮肉品的批發要有2個以上經營者經營。
四、經定點屠宰、統一納稅、檢驗合格的生豬新鮮肉品銷售在實行分區域對口供應時,要貫徹防止壟斷、鼓勵競爭的原則;飼養生豬龍頭企業和年產生豬1萬頭以上的其它養豬企業的自產豬肉可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銷售。生豬生產者和經營者將生豬送到屠宰廠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可自主經營。
五、各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搞好屠宰管理工作。農牧、工商、公安、衛生、物價、稅務、環保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要加大打擊生豬私屠濫宰的力度,杜絕私宰豬肉上市。為加強對生豬屠宰的監督執法,必要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并牽頭進行聯合執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