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68號
印發《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通知
沿海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為了保護和改善我省海洋生態環境,防止海洋環境污染,保證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和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及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等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要求,以及國家關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訂《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一、 適用范圍
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范圍主要適用于我省管轄的近岸海域。
二、區劃的基本原則
(一)社會、經濟、環境三效益相統一原則:功能區劃分時要充分考慮沿岸海域自然環境特點,資源利用狀況,沿海經濟發展布局和相應水域的水質要求,優先開發利用和重點保護相一致,使近岸海域的開發利用程度同環境容量和資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
(二)突出重點,優先保護原則:生態繁衍棲息區,珍貴海洋資源區和魚類回游通道區是重點保護區域。優先保護重點保護區域和養殖、制鹽、食品加工等與人類食物有關的功能區域;優先保護高水質功能,同一水域具有多種使用功能,應以高水質功能確定其保護水質類別。如確有困難,也不能低于主體功能水質類別。同時注意選擇性窄(特定)的優于選擇性寬的。
(三)共同保護,合理利用環境容量,盡量不降低現有功能和現狀水質原則:根據發展規劃,充分考慮海域海流特點及其擴散規律,在不影響鄰近規定功能區域水質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海洋水環境自凈能力,科學地確定排污口附近限定區域內適宜的水質超標的混合過渡區,給出適當的排污渠道,同時將其范圍縮小到最低限度;相鄰區域互相尊重,協調一致,容量共享共護。
三、功能區的分類和水質目標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是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劃定功能區,并依據《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確定功能區海水水質目標,以實施近岸海域水質目標分類管理的目的。《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將海水水質分為四類:
第一類:適用于海洋漁業水域,海上自然保護區和珍稀瀕危海洋生物保護區。
第二類:適用于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人體直接接觸海水的海上運動或娛樂區,以及與人類食用直接有關的工業用水區。
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濱海風景旅游區。
第四類:適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開發作業區。
按劃分的基本原則要求,在進行功能區劃分和確定水質目標時,還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由于目前我省近岸海域大部分水質仍處于較好的水平,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并不是一定和水質類型一一對應的,同一功能在不同的背景(水質現狀、區域、社會經濟等)下可執行不同的水質類型,但水質類型必須滿足主導功能的要求。當現狀水質較好,而功能要求較低時,仍按較高的水質要求為主。
——全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以二類、三類海水水質目標為主。一類海水水質適用于海洋漁業水域,海上自然保護區和珍稀瀕危海洋生物保護區,根據我省近岸海域的實際情況,一般較少劃定一類海水水質區。
——各市(地級以上市,下同)可按實際情況,對于一些排污混合區、港池作業區等特定范圍內可劃定為四類水質進行管理,但應保證外圍水質能符合功能區目標的要求。
——對現狀水質已超標的,各市可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近岸海域功能區達標的具體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2010年。
——各市可以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內更為詳細的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經省環保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后頒布實施。
四、區劃結果
我省近岸海域共劃定188個環境功能區,區劃結果用表表示(附后)。
五、附注
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