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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1999-00071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1999-09-03
名稱: 印發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1999〕84號 發布日期: 199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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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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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辦[199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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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 案的通知》(國發〔1999〕8號)精神,根據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1999] 30號)要求和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現就廣東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 革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機構設置與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機構與技術機構的設置與管理,堅持能正確貫徹執行 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保障履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關法定職能,確保 技術保障作用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原則,按照精簡、統一、效能、規范和完善資源 配置、合理布局的要求,科學地設置。   (一)行政機構   1.省、市、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原設置的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包 括賦予技術監督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統一改名為質量技術監督局。   2.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為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對省以 下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地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市局) 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直屬機構;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級局)為地 市局的直屬機構;廣州、深圳所轄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其市局的直屬機構、 其轄區的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市局的派出機構。地級市轄區一般不設質量技術監督 局,如必須設置的應作為市局的派出機構。市局的派出機構一律稱為分局。   各類經濟開發區、保稅區原則上不設質量技術監督局,如必須設置的,可按 分局設置。   3.現有的與工商、科技、工業等管理部門合署的各級技術監督行政管理機 關,應與有關部門分離;現有的縣級技術監督管理機構,設置為事業機構的,重 新調整為行政機構。   4.省局不再設立專職稽查隊,地市局設稽查隊;經濟發達的、任務重的縣 (市)局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稽查隊;其余縣(市)局加掛稽查隊牌子。   5.按照名稱統一、規范的要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內設機構要根據體 制改革后職能和任務的變化作出調整。   按照國辦發〔1998〕84號文精神,并根據垂直管理后的實際需要,省、 市局的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 政機構的職能、人員編制及國有資產一并由勞動部門劃轉。   6.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內設機構、分局和稽查隊的設置、變更、撤 銷,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提出意見,經省級機構編制 管理部門審核報批。直轄鎮的地級市,現有鎮政府的技術監督員保留不變,業務 上接受所在地市局的領導。   (二)技術機構   1.各級技術機構是同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履行政府職 能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機構重組聯合、資源合理配置的原則,可設置計量 基準與計量標準研究和檢定、標準研究制定、質量檢驗、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 備檢測等技術機構。  省的計量標準研究和檢定、標準和編碼研究、質量檢驗等技術機構是省局的直 屬事業單位,也是國家設在廣東的區域技術中心;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質量 檢驗和安全監察檢驗技術機構,從省勞動部門成建制劃轉。纖維檢驗技術機構暫 按現行辦法不變。各地市局設置一個綜合性的技術機構;區不設技術機構。縣級 局根據需要可設置一個技術機構。   地級以上市的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質量檢驗和安全監察技術機構從勞動 部門成建制劃轉,根據需要可獨立設置。   2.對現已設置的各級技術機構,根據上述原則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 要求,結合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發育程度和產業結構特點,省局將研究制定 各地技術機構的重組聯合方案。從現在起至技術機構重組聯合方案實施之日止, 各市、縣一律不再新設置技術機構。   3.省局所屬技術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在征得國家局同意后,由省局 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屬技術機構的設置、變 更和撤銷,由省局提出意見,經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后實施。

  二、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

  (一)領導職數   省、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省編 委的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確定。   根據工作需要,省局設總工程師一名。   省、地市局紀檢組(監察室)設組長(主任)一名。   (二)編制管理   1.地級市以下質量技術監督局機關編制(包括專職稽查隊伍)和所屬技術 機構編制,按現有編制數(包括自收自支編制)全部上劃到省,由省編辦商省局 重新核定。在未重新核定編制前,暫時維持原編制不變,并凍結人員進出。   2.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各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關和 行政執法人員,統一核定行政編制。   3.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工勤人員事業編制,按照行政編制的15%比例 核定。   4.為嚴把人員素質關,自1998年7月16日起至重新統一核定編制之 日止,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暫停調入人員。在此期間,除國家指令性接收軍隊 轉業干部和按計劃接收的大學畢業生外,調入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其他人員一律 不予承認。   5.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及各級技術機構的編制重新 核定后,不得自行擴大或改變使用范圍。如需增加編制,可在每年年底前制訂增 人計劃報省局審核,省局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情況,經省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 核報批后會同省局統一下達。   6.富余人員由各市、縣負責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三、干部管理

  (一)省局正、副局長實行中央和地方雙重管理,以地方管理為主,正局長 經征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同意、副局長經征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意 見后,按省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任免;省局直屬副廳級技術機構的干部管理,暫按 現行管理方式不變。地市局正、副局長(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經征求當地市 黨委意見后,由省局黨組做出決定并辦理任免手續;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 督局正、副局長(包括同級非領導職務),經征求當地縣黨委意見后,由地市局 做出決定并辦理任免手續。   (二)省、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機構、直屬事業機構及 派出機構的干部,均由所在質量技術監督局任免。   (三)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地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分局,正 職領導實行事前備案制度,即局長審批任免前報省局備案,省局在15個工作日 未做答復的,視為同意,地市局可按規定辦理任免手續;副職領導實行事后備案 制度。   (四)省局監察室主任、人事處處長分別報省監察廳、省委組織部審批后, 由省局任免;地級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察室主任、紀檢(監察) 員、人事科(股)長分別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批后,由所在質量技術監督 局任免。   (五)廣州、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干部實行省、市雙重管理、以市為主, 局正、副局長任免前征求省局意見,由所在市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   (六)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新增人員,堅持“逢進必考”的原則,經過筆 試、面試后,逐級報省局審批,屬公務員系列的,由省局報省人事廳審批。   (七)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副局長的年度考核等次,由 所在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定后報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定。   (八)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各類人員的勞動工資,實行逐級審核上報的辦 法,由省局按國家和省規定統一管理。   (九)各類人員的檔案均按任免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四、財務管理

  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財務經費的管理,按照中央關于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 系統實行垂直管理的精神和“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執行,在省財政廳的指導下, 由省局進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一)各市(不含廣州、深圳)、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及 其直屬技術機構的各項預算經費支出,包括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專 項經費(產品抽查經費、打假辦經費、裝備經費等),以1998年實際支出為 基數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財政局逐級上報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財政廳。各市 (不含廣州、深圳)、縣(含縣級市)財政部門按確定的支出基數中當年財政從 各渠道撥給數作為上劃基數(不包括基建經費、技術監督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罰沒收入返撥款、省財政一次性補助市、縣技術監督部門的經費),經質量技術 監督局、財政局共同確認后上劃到省財政廳(公費醫療經費不上劃)。各市(不 含廣州、深圳)、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 及時、足額繳入省級金庫和省財政專戶;對涉及中央財政收入部分,由省局統一 上繳。   (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不含廣州、深圳)預算支出基 數、業務發展需要,結合各級財政上劃的經費、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行政事業性 收費和罰沒收入、其他預算外資金以及財力可能情況,予以重點保障。省財政廳 審核批準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不含廣州、深圳)年度預算收支計劃,并根據 收支計劃按期將資金撥付到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正常運轉所需 經費應高于當地一般行政機關的經費水平。經費預算根據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區 別對待。在財力允許的條件下,省財政廳對貧困落后地區的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技 術機構予以適當的傾斜和支持。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另行制定。   (三)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及技術機構成建制劃轉后,經 費也全額劃轉。   (四)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直屬技術機構所需經費,按年度逐級向省 局上報預算計劃,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匯總報省財政廳同意后,由省局逐級下撥。   (五)省局對全系統經費支出管理的內容包括三項:一是經常性支出(含在 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福利經費等);二是專項經費(含業務經費、辦 案經費、裝備經費等);三是基礎設施補助經費。上述經費統一納入省財政預算, 予以重點保障。   (六)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實行“收 支兩條線”管理。罰沒收入要罰繳分離,就地繳入省級金庫;符合委托銀行代收 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通過銀行代收繳入省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制定。   (七)各地市、縣(含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技術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 納入當地的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現有的辦公和業務用房等工作 場所,采用行政劃撥的辦法,繼續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使用;地方政府要有計劃 地安排基建經費和基礎設施維修經費,逐步解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環境條 件。   (八)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費領撥關系和預算管理權限,按照省局 為主管預算單位;地市局為省局的二級預算單位;有向下級單位劃撥經費的縣局 為地市局的二級預算單位;沒有向下級單位劃撥經費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各 級技術機構作為基層預算單位三個級次進行管理,逐級上報預算和向下核撥經費。 分局作為報帳單位管理。   (九)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所屬技術機構的經費從1999年1月1日 起實行統一垂直管理。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額上繳省財政。在新的 財務管理辦法實施前,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經費暫按現行辦法,由同級財政 保障供給,待具體財務管理辦法下達后由省局統一歸還,或者直接從當年上劃款 中抵扣。   (十)在體制改革期間,不得借改革名義突擊花錢和轉移帳目,嚴防國有資 產流失。   (十一)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要嚴格財務監督,定期和不定期依法進行審 計,并接受省財政廳和省審計廳的監督。

  五、實施步驟

  改革現行技術監督管理體制,逐步實行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垂直管理, 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強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重大決策,全省各地必須堅決按照執 行。并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99〕8號通知精神和省的部署,確保我省質 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工作在1999年7月底前完成。   (一)近期召開全省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會議,部署我省技術監督管理體 制的改革工作。   (二)就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后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財 務管理等具體問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與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編辦、省財 政廳進行協商,在協商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各有關管理辦法。   (三)廣州、深圳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報省質量技術監 督局會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后,報當地市委、市政府審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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