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88號
關于規范國旗制作發行和加強國旗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鑒于目前我省在國旗的制作、發行、使用方面存在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經銷渠道缺少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旗制作、發行和使用的管理,確保國旗產品質量,維護國旗尊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廣州中華工藝裝飾實業公司、佛山得聲工藝有限公司為國旗制作企業,由省技術監督局頒發《國旗制作定點證書》。定點企業憑證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核準經營范圍。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從事國旗生產制作。
國旗制作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產,確保產品質量。
二、指定省內各新華書店為國旗發行單位,由縣以上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頒發《國旗定點發行證》,有關發行單位憑證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核準經營范圍。從2000年1月1日起,無國旗定點發行證的單位,一律不得從事國旗經銷發行業務。省外生產的國旗,須經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考核認可的國旗質檢機構抽檢合格,才能在我省指定發行單位銷售發行。
三、省技術監督局要對指定國旗制作企業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不合格產品應及時責令生產單位停產整頓,收回已發行的不合格產品,情節嚴重的,由省工商局注銷其國旗制作經營項目。各級工商行政和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國旗發行、銷售的監督管理,嚴格禁止銷售非法制品,對違反規定,無證生產、銷售國旗產品者,必須堅決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依照《國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監督管理,并落實具體監管部門,對違反規定升掛和使用國旗者,要責令其糾正。
五、本通知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過去有關管理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