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1999]9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衛生部等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的通知》(國辦發〔1999〕70號)轉發給你們。我省已于1985年達到了消滅血吸蟲病標準。為進一步鞏固我省血防成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我省有關部門血防監測工作職責,請一并貫徹執行。
省衛生廳:根據全國血防工作方針、政策和防治規劃,負責組織制定全省血防監測工作計劃,負責螺情監測、人群病情監測、防治技術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一旦發現疫情,及時處理。
省計委:負責將血防監測鞏固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血吸蟲病防治監測、科研機構基本建設項目及投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開展原疫區中、小學校血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省科委:負責把血防監測科研項目列入省重點攻關計劃。
省公安廳:負責加強原疫區治安秩序管理,做好原疫區流動人員的戶籍登記工作,配合衛生部門開展流動人員血吸蟲病監測。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應由省財政解決的血吸蟲病防治監測經費,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督促原疫區各級財政落實解決血防監測經費。
省農業廳:根據省血防監測工作計劃,制定本部門實施計劃;結合農業生產及種養業生產開展原疫區釘螺孳生地整治,負責原疫區動物血防監測和外來血吸蟲病畜的檢疫防治。
省水利廳:負責將血防水利工程納入水利建設規劃統一建設,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予以優先安排和給予支持,并對工程的實施加強管理、檢查、指導。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衛生部等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的通知
國辦發〔1999〕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國務院有關部門的作用,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性質、特點和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將衛生部等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負責組織制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方針、政策和防治規劃;負責人群查病治病、疫情監測、防治技術指導和綜合協調工作。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血吸蟲病防治、科研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教育部:負責開展多種形式的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部:負責把血吸蟲病防治科研項目列入國家重點攻關規劃。
公安部:負責加強疫區治安秩序管理,做好疫區流動人口的戶籍登記工作,控制疫區人員盲目外流。
民政部:負責生活貧困符合救濟條件的晚期血吸蟲病人的生活救濟。
財政部:負責安排應由中央財政解決的血吸蟲病防治經費,研究制定有關財政政策。
農業部:根據全國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防治規劃,制訂農業部門實施細則;結合農業生產及種植業、養殖業結構調整開展滅螺;負責疫區動物血吸蟲病的防治工作。
水利部:負責將結合水利工程開展滅螺納入大江大河大湖治理規劃統一建設。
國家林業局:負責“興林抑螺”工程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各部門承擔任務所需的經費、物資,由本部門負責協調解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上述職責,制定本地區有關部門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