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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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
關于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是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淘汰落后的工藝和設備,壓縮過剩的生產能力要求的重要舉措之一,目的是加大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力度,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冶金行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各地務必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認識這次冶金行業結構調整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國辦發〔2000〕10號通知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各項工作。
二、我省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指導、監督工作,由省經貿委牽頭,會同省計委、財政廳、建設廳、環保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市,下同)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三、從現在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審批新建小煉鋼、小煉鐵項目;在建的小鋼鐵廠必須立即停止建設;今年不得批準擴大現有煉鋼、煉鐵生產規模的技術改造項目。對違反規定擅自新建、擴建小煉鋼廠和小煉鐵廠的單位, 除按國辦發〔2000〕10號文規定處理外,還將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四、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的中小鋼鐵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于3月底前,按國辦發〔2000〕10號文要求提出應予取締、關停的小鋼鐵廠名單報省經貿委,由省經貿委核實匯總后報國家經貿委。
五、各地要及時向省經貿委報告清理整頓小鋼鐵廠工作的進展情況;省經貿委要及時向各地通報全省的進展情況,并提出指導意見。各地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經貿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三月八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
關于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關于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二月三日
關于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意見
(國家經貿委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四日)
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淘汰落后的工藝和設備,壓縮過剩的生產能力的要求,加大鋼鐵工業結構調整力度,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冶金行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經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對依法清理整頓小鋼鐵廠提出以下意見:
一、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范圍和要求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4〕54號)、《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國經貿資〔1997〕367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國家經貿委1999年第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分階段限期關停小鋼鐵廠。
2000年對使用以下生產設備的小鋼鐵廠予以關停:土焦生產設備(含地方改良焦生產設備)和土燒結生產設備,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燒結機,50立方米以下(含50立方米)的小高爐,公稱容量10噸以下(含10噸)的小轉爐(含側吹轉爐)、小電爐(機械行業生產鑄鋼件的小電爐除外),1800千伏安以下(含1800千伏安)鐵合金電爐;1998年產鋼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10萬噸以下(含10萬噸)的小軋鋼廠;堅決取締生產地條鋼或開口錠的其他煉鋼設備。
3200千伏安以下(含3200千伏安)小鐵合金電爐要在2001年底前關停。
生產熱燒結礦的燒結機,100立方米以下(含100立方米)小高爐,公稱容量15噸以下(含15噸)小轉爐,年產普碳鋼30萬噸以下(含30萬噸)的小煉鋼廠,橫列式小型材、線材軋機年產量25萬噸以下(含25萬噸)的小軋鋼廠,要在2002年底前關停。
(二)屬上述關停范圍內的在建小鋼鐵廠立即停止建設。
(三)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律不再批準新建上述小煉鐵(高爐)、小煉鋼(轉爐、電爐)項目;2000年不得批準擴大現有煉鐵、煉鋼生產規模的技術改造項目。
(四)上述關停范圍內承擔軍工任務的冶煉和軋鋼設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檢查核實,并報國家經貿委審核同意后,可暫不列入關停范圍。
二、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措施
(一)對應予關停的小鋼鐵廠,煤炭、石油行業不得為其提供煤炭、燃油;電力部門不得為其提供電力;銀行不得為其提供貸款;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收回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要吊銷其營業執照;環保部門要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二)凡不按規定關停小鋼鐵廠的地區,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律停止審批該地區鋼鐵企業新的技改、基建項目。
(三)凡屬上述關停范圍內的工藝設備和設施,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設備制造單位不得生產,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建設施工。對違反這一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分別對設計、生產、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四)小鋼鐵廠關停后,其設備要就地拆除報廢,不得出租、變賣和易地使用。
(五)關閉小鋼鐵廠的善后問題,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投資誰承擔風險的原則,依法清理債權債務。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安排好企業職工的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作。
(六)以上措施,適用于不同所有制的所有小鋼鐵廠。
(七)對依法關停的國有小鋼鐵廠,由國家經貿委、人民銀行審核,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享受《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政策。
三、組織實施
(一)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工商局、質量技監局和冶金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負責提出本地區應予取締、關停的小鋼鐵廠名單,報國家經貿委,國家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三)各地要及時向國家經貿委報告清理整頓小鋼鐵廠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冶金局要及時向各地通報有關情況,并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措施和建議。
清理整頓小鋼鐵廠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重,各地人民政府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加大執法監督力度,狠抓落實。同時,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妥善處理關停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