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53號
印發廣東省教育廳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教育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年四月十八日
廣東省教育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0]2號),設置教育廳。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更名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負責高校黨的工作,與教育廳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教育廳是主管教育事業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原高教廳承擔的省屬高校機構編制管理職能交給省編辦。
(二)劃入的職能
1、原高教廳的行政管理職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黨的工作職能。
2、原教育廳的行政管理職能。
(三)增加的職能
1、組織評審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2、擬訂成人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3、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學歷教育管理,由教育廳指導。
(四)轉變的職能
1、將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考試、自學考試和高中畢業會考、初中升高中考試以及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招生等工作交給考試中心承擔。
2、將組織學生外語、計算機水平考試的職能交給考試中心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教育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草擬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發展的方向、重點、結構、速度,并協調指導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規定;管理省級教育經費,監督各市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對省屬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綜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專業教育、基礎教育、職業與成人教育和幼兒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學校的電化教育、遠程教育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對教育質量進行檢查;指導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
(五)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研工作;指導各地開展教育科研和推動學校發展高新技術、科研成果轉化及興辦科技產業工作;指導中小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發展校辦產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學位條例,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六)監督、檢查各地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督政、督學工作,督導、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教育職責和鞏固提高“兩基”工作,督導評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七)協調和指導學校開展教學研究和改革,組織審定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協調規劃、管理各類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和實驗室、圖書館建設工作;指導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實施;指導教育管理信息、統計工作。
(八)統籌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高等、中等專業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基礎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工作。
(九)組織評審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規劃并指導全省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的專業布局和調整;擬訂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十)負責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工作;指導來粵留學人員和在學校任教的外籍教師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教育系統與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一)規劃并負責高校黨的建設工作和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協助省委管理高校領導干部;負責高校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監察、紀檢工作。
(十二)制訂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的招生計劃;研究提出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建議;參與編制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畢業研究生及中師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并組織實施。
(十三)主管學校的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指導實施各級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并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建設工作。
(十五)管理直屬事業單位,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校的統戰、治安保衛和社團管理等工作。
(十六)承辦省委、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教育廳設14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綜合協調廳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本廳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并督辦落實;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訪、保衛、機關財務和行政管理工作;擬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管理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指導檢查學校和社會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規并組織實施;指導教育體制、辦學體制及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和試點工作;負責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的研究并就當前重大問題進行政策調研;承擔教育行政復議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的法制工作。
(三)發展規劃處
研究提出教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規劃并指導全省各類學校的結構布局及調整和高等教育管理體制的改革;組織評審設立實施專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審核設立實施中等教育的普通中專學校及審批成人中專學校;統籌管理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規劃并指導全省高等、中等專業學校專業的布局與調整;擬訂并組織實施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的年度招生計劃;負責全省教育年度事業統計、分析。
(四)基建財務處
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工作;管理省級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政策;監督各地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學校的財務管理,負責世界銀行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管理和財務管理。
(五)基礎教育處
綜合管理中小學和學前教育工作;指導、推動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指導管理中小學、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和學制、教學計劃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基礎教育階段的民族教育工作;組織審定教材與教學參考資料;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基礎教育學校及教育機構工作。
(六)職業與成人教育處
統籌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成人文化技術教育和社區教育;組織編制相關的指導性教學文件;指導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指導學校的專業實驗室和實習基地建設、圖書和教學儀器配備及校辦產業的發展;組織相關的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評估;指導協調成人非學歷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各類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和社會文化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城市、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實驗及組織實施“燎原計劃”工作。
(七)高等教育處
統籌管理各類高等教育,規劃并指導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指導高校專業、課程建設和改革;組織相關的教學質量、辦學水平的檢查評估;負責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的宏觀管理和學歷證書管理;編寫指導性的教學文件;指導高校實驗室建設和校內外實習基地建設;指導和管理高校電化教育工作,組織教學課件的開發和推廣應用;規劃和管理高校的教材建設;指導高校圖書館工作。
(八)教育督導室(掛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牌子)
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督導與評估的規章制度和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對全省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全省“兩基”鞏固提高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對全省中等和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保障素質教育的實施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九)思想政治教育處(與學生工作處合署,掛保衛處牌子)
指導高校師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中等專業學校、中小學德育工作;指導高校馬克思主義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建設;指導學校的宣傳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指導學校學生勤工儉學、大學生社會實踐工作;指導高校治安保衛、綜合治理、維護校園穩定工作;研究提出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指導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十)科研處(掛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規劃、指導和協調教育系統的科學研究工作;組織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的安排;實施高校重點學科及重點實驗室建設;指導科技產業工作;開展科技信息交流及科技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研成果鑒定,協助高校做好知識產權保護;負責研究生教育培訓質量檢查與評估;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學校的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工作;負責學校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指導大中小學校及學生開展體育競賽和藝術教育等交流活動;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藝術教育的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教研,以及大、中、小學體協工作。
(十二)外事處
管理和指導教育系統與外國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教育交流、學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的派出工作;辦理教育系統因公出訪人員的報批手續和大專學歷以上人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核工作;負責審批中小學生赴境外進行夏(冬)令營活動;負責外籍專家、教師和留學生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廳的外事接待工作。
(十三)組織處
指導高校的黨建工作,制定高校黨建工作的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高校黨委搞好換屆工作;負責對高校領導干部的考察、考核并提出調整、任免建議;指導高校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指導高校校級后備干部工作;負責有關的干部政治培訓;指導做好黨員教育管理與發展工作;指導高校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指導學校統戰工作。
(十四)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務、工、青、婦、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學校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學校師資隊伍建設,制定師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和貫徹《教師資格條例》有關工作;組織并指導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負責學校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退審批工作。
監察廳派駐教育廳監察專員辦公室,與省委教育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合署,掛審計室牌子。指導高等學校的監察、紀檢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及指導教育系統的監察、紀檢、審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
教育廳機關行政編制95名。其中廳長(教育工委書記)1名,副廳長4名(不含教育工委副書記和紀工委書記),正副處長(主任)3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為離退休干部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