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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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實施水利產業政策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實施〈水利產業政策〉方案》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
廣東省實施《水利產業政策》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水利產業政策》(國發〔1997〕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于本省境內江河的綜合治理、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城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灘涂圍墾、江海堤防建設和維護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動。
第三條 本方案的目標:
(一)明確項目性質,理順投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合理確定價格,規范各項收費,建立科學合理的公益性耗費補償機制,推動水利產業化。
(二)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綜合規劃,統籌合理布局,促進有序開發。在本方案實施期限內,使我省防洪抗災能力明顯提高,水環境明顯改善,水資源開發利用效果顯著提高。
第四條 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應按照“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以本為主、長治久安”的總體要求,加大資金籌措、勞力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防洪、排澇、供水三大工程體系。
第五條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水利建設提到重要地位,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對水利建設要實行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的方針,堅持除害與興利、治標與治本、新建與改造、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明確發展目標,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實行優先發展水利產業的政策,在資金籌措、稅收、價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提供優惠條件,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資興辦水利項目。積極探索水利產業化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逐步形成水利產業投入產出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七條 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的重點: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澇工程,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珠江三角洲河網區的省十大堤圍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維護建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等。
第二章 水利規劃和工程建設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區域進行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規劃應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供需平衡、綜合利用,與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協調,局部規劃服從整體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綜合規劃的原則。
編制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在2000年前后修編好流域綜合規劃,依法報批后作為制定水利建設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 經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是流域
整治開發的依據,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與水資源開發、治理有關的建設項目必須與綜合規劃相協調,嚴禁任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更改規劃,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時,必須充分考慮防洪安全與水資源條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防洪除澇、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等專項規劃或論證。
第十一條 加強河道岸線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交通、海洋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經依法批準后作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建設方案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歸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業務。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征占林地的需報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工程建設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實行資質管理,有關部門在審批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等單位的資質時,應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招標標底、工程預結算執行國家和省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水庫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安置規劃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組織實施。有移民任務但沒有移民安置規劃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項審批,移民資金不落實的水利工程不得開工。
水庫移民安置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 項目分類和資金籌集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項目根據其功能和作用劃分為兩類:甲類為防洪除澇、防風御潮、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圍及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風、防旱)設施、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乙類為供水、水力發電、灘涂開發、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
新建(包括擴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類項目的分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
現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參照上述原則在2002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分類由省級有關部門于2001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市(地級以上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完成。
第十七條 甲類項目的建設資金從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其籌資建設和經營責任,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責任主體。政府設立或通過招標方式確立的事業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乙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對鄉鎮集體小水電建設項目和貧困地區的供水建設項目,可以從財政性資金中給予適當扶持。乙類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項目的資本金制度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企業化機制運作。
第十九條 對兼有甲類項目和乙類項目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資金應當按功能進行分攤,分別由不同渠道安排解決。
第二十條 水利建設項目在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對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項目性質、資本金籌集、資金結構、公益性任務的投資分攤和運行費用等提出方案,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水利建設的投資實行分級負責制。水利建設項目除中央項目外,根據作用、規模和受益范圍,劃分為省級項目和市、縣項目。省級項目是指省管理的項目,主要是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項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維護建設,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電樞紐、口門整治工程和大型灘涂圍墾、促淤工程等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市、縣項目是指市、縣管理的項目,是市、縣范圍內的防洪除澇、河道河口整治、農業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城鄉供水、中小水電建設項目等。
第二十二條 中央項目需省配套的投資及省級甲類項目投資,由省和受益市、縣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圍共同承擔;市、縣甲類項目主要由各受益市、縣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省給予適當扶持。發展小水電是山區脫貧致富的一項重要措施,省對發展小水電給予適當補助;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給予傾斜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 甲類項目要重視利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城鎮居民的資金和勞務投入,凡在甲類項目的受益范圍內,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積累工與義務工制度,可以以資代勞。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措施,利用多種渠道籌集水利資金,確保水利投資與財政年收入同步增長。
第二十五條 國家投入農業綜合開發、以工補農和商品糧基地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應按項目的實際需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企業用于補助社會性支出的費用,應有一定數額用于鄉鎮水利建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第二十六條 采取合資、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興辦水利水電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積極引進外資,增加中長期水利貸款。效益好規模大的水利水電項目,可依法發行債券。
第二十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水利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廣東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規定,建立水利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 洪水災害頻發區的防洪除澇與治理工程、重點干旱缺水地區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項目籌集資金。籌資方案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計劃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向農民籌集資金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 發展小水電是振興山區經濟的重要途徑。實行鼓勵和優先發展小水電的政策。小水電上網電價和互供電價,應按照省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并按章納稅。
第三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參與對小水電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加快水利設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更新改造列入計劃,并安排相應的資金;水利工程折舊費只能用于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 價格、收費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凡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廣東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 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項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兩年內足額征收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費與水利項目投資補助掛鉤的措施,促進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以上各項費種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甲類項目的責任主體屬于社會公益機構,享受事業單位的待遇,實行定員定編,其非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各級財政資金支付;其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從經營收入中支付。
乙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企業營業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條 對原有水利工程在水價提高及與甲、乙類有關的水行政事業性收費足額收取、滿足工程運行成本后,乙類項目管理單位要轉變為企業管理,有條件的甲類項目管理單位應當積極轉變為企業管理,但必須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產品與服務的價格機制,改變水價嚴重低于成本的狀況。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積澇服務的受益戶,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用途、不同地區,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位。
第三十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當地的水資源性質、特點、狀況、開發成本和用水戶的承受能力,對不同用水戶實行分類定價。
第五章 水利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利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權責明確的水利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水利資產產權為紐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水利資產運營公司或組建水利企業集團公司,作為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營運水利國有資產。
第四十條 逐步對國有水利工程單位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以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經營管理國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必須依法規范,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運行,落實防洪責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運行調度。
國管水利單位的經濟體制(包括產權制度)改革,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撥款和投資的,其改革方案應當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承包經營、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由產權擁有者提出方案,經鎮(鄉)水利會(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其收入必須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 鼓勵水電、供水等水利企業以產權為紐帶進行資產重組,實行集團化經營和規模化經營。水電站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水電實業公司,或者以流域為單位組建流域水電開發經營公司。鼓勵跨地區跨流域組建水電集團,對電站的電費實行統一結算,負責水電資產的經營,開展小水電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指導工作。
第六章 水資源管理保護、節水和水利技術
第四十四條 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并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凡不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措施的建設項目,計劃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審批。
第四十五條 調度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江河、水庫等水體劃分使用功能;劃分的水體使用功能區經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后,作為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凡從事對水環境有影響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委托符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水資源保護規劃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資源保護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否則,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水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除了要依法進行處罰外,還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指標,達不到規定指標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四十八條 建立保護水資源,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凡開發利用水資源及其他活動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負責治理,并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河道、渠道、水庫等范圍內設置、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九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以租賃、承包、拍賣、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治理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區,在水土保持規劃指導下,進行治理和開發,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小流域綜合治理范圍內的各項水土保持設施由投資者負責管理保護,土地使用權20-50年不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經營或治理的,可依法繼承、轉讓;對于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
第五十條 各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中應有節水規劃和節水年度計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用水水平制定。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大力推行農業節水灌溉,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情況,對農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節約用水和用水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大宗用水單位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要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技術,逐步淘汰高耗水產品。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在新建高耗水項目建議書中,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用水專項論證。對于超定額用水的,要加收水費,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 實行“科教興水”的戰略。逐年增加對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推廣和水利技術培訓教育的投入,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
建立科技成果獎勵制度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制度。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積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國家鼓勵的水利技術和水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要不斷提高水利勘測設計、工程管理、技術設施與裝備的現代化水平。
第五十五條 加速我省水利信息網絡系統的規劃和建設。做到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合理分配、資源共享,逐步實現全省各級各類水利信息網絡統一互相聯通,全省水利信息共享。新建的水利工程,要把配套的水利信息網絡納入其規劃、設計和實施,同步進行建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方案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省水利廳解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協調。
第五十七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到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