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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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廣東省水利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現予印發。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年五月三十日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 方案〉的通知》(粵發[2000]2號),設置水利廳。水利廳是主管水行政 的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在宜林地區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職能,交給 林業局承擔。 2.將有關電力行業管理職能交給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 (二)劃入的職能 1.原地質礦產局承擔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職能。 2.原建設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城市防洪職能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 保護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水利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 法規,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水利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主要江河的綜合規 劃并監督實施。 (三)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擬訂全省水長 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 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 征收制度;發布省水資源公報;負責管理全省水文工作。 (四)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主管和監督 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 劃并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 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并仲裁部門間和各市、縣間的 水事糾紛。 (七)擬訂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 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 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八)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 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 并監督實施。 (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 大江、大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督。 (十)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 氣化和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組織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 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為主,兼顧發電的水電工程。下同); 組織建設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指導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外事工 作;負責對港供水業務管理和指導澳門地區供水工作。 (十四)承擔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水利廳設10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廳領導對各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 政務信息、保密保衛、重大會議組織、宣傳報道、信訪和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工 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擬訂發展水利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水利地方性法規、政策性文件和 綜合性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水利行政復議和水利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水利信息 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審計處) 擬訂水利中長期發展計劃、年度計劃;協助大中型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的立項、審核和申報;組織對水利大型基建項目及新建中型工程的竣工驗收;負 責綜合統計工作和行業財務管理及水利公益性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水資源費、水 費、堤防費的征收和使用工作;指導水利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廳屬單位的財務工 作;負責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內部審計、監督; 指導、監督水利行業的內審工作;指導水利綜合經營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處 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擬訂河流綜合規劃,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和審核;制訂水長期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計劃;實施取 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協管水資源費的征收;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 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節約用水、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和水資源的調查評價、水質監 測工作;審核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工程管理處 負責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線、河堤、海堤、河口和灘涂以及水利 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江河海堤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進行行業管理;對水 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協管水費、堤防費的征收。 (六)基本建設處 組織、協調、監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驗收,對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 監管;組織水利建設大中型項目的報建、主體工程開工審批及工程后評價;管理 水利建設市場,負責監督指導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和工程質量。 (七)水保農水處 負責水土保持工作和組織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擬訂水土保持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水利基層組織的隊伍建設,組織重點 農水基建管理工程建設和技術審批;負責農田水利、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建 設、農村節水工作。 (八)科技與外經處 擬訂水利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鑒定、 登記、報獎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工作;管理計量、標準化工作;負責職工培訓工作; 指導廳屬科研機構、高職院和技工學校的業務工作;承辦水利方面涉外事宜和外 事管理,組織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 資工作;指導本行業勞動保護;歸口管理安全生產;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 作。 (十)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廳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工作;負責廳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 的黨務、宣傳教育、組織、統戰、共青團、婦聯等工作。 省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主要負責水利部門管理的水庫移民安置工作。 省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掛靠水利廳,主要負責防汛防風防旱總指 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洪工作,對大江大河和重 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風、抗旱調度。 水利水政監察總隊,主要負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 關法規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征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 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6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不含紀檢組長), 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水庫移民 工作辦公室事業編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 辦公室事業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水利水政監察總隊事業編 制30名,其中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3名。 為離退休干部服務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一)與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1.城建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理。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鄉鎮供水管理。 2.水利部門負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 指導全省節約用水工作。城建部門負責指導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 節約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門的監督。 3.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由水利部門負責。 (二)與交通部門的關系 1.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范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水利 部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由水利部門會同交通部門處理。 2.交通部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應事先征求水利部門的意見。 水利部門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的,應事先征求交通部門的意見。 (三)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關系 1.入海河口的灘涂在圍墾前由水利部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時由國土資 源部門管理。主要江河入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 由水利部門會同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省政府確定。 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林業部門管理。 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水利部門管理,向海一側由海洋與漁業部門管理。沿海、 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范圍時,由海洋與漁業部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范 圍時,由國土資源部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 應事先征求水利部門的意見。 2.在河道范圍內申請開采砂、石、砂金等礦產資源,由水利部門會同交通、 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批后,由水利部門發給采砂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辦理采 礦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3.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先由水利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量。國土 資源部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 (四)與環保部門的關系 水利部門按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 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 排污總量的意見,并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環境保護部門。 (五)與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 1.現由水利部門管理的水電站,仍由水利部門管理。今后水電站建設管理,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業主負責建設管理。建成后實行廠網分開,同網同 價,電網實行統一調度和管理。 2.水電站水庫的運用,原則上按設計文件執行。以發電為主的水庫,汛期 起調水位以上防洪庫容及供水調度運用,由“三防”指揮部統一調度;汛限起調 水位的變更和確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商“三防”指揮部確定;汛限起調水位 以下的興利庫容運用中有關灌溉供水等水資源綜合利用,由水利部門提出方案商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3.農村電氣化按現行分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