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100號
━━━━━━━━━━━━━━━━━━━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
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1號)轉發給你們,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大清理整頓工作力度,積極穩妥推進,確保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如期完成。我省這項工作,由省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其反映。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范圍,這次脫鉤改制的具體對象包括:會計(審計)師事務所、財會咨詢公司、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中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脫鉤改制)、各種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土地估價事務所、房地產估價事務所等)、價格鑒證、工程造價審計(審核、咨詢)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三、在貫徹落實粵府辦[2000]3號文的基礎上,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快工作進度,按照國務院提出的脫鉤改制期限的要求,力爭在2000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掛靠單位與中介機構脫鉤改制的工作。
四、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業清理、整頓、脫鉤、改制的具體方案,審批本行業中介機構的脫鉤改制方案。脫鉤改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工作,由各掛靠單位的同級財政(國資)部門負責,并出具有關報告,作為改制后進行工商注冊登記重新設立的必備文件之一。
五、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時間,將脫鉤改制的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時報省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匯總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
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
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0〕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四日
關于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保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和改制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精神,現就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
這次脫鉤改制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中介機構管理體制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中介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組織。
二、脫鉤改制的范圍
這次脫鉤改制的范圍是:所有掛靠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是指: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經濟組織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效力的意見,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接受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委托,出具鑒證報告或發表專業技術性意見,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經濟組織或經營者代理委托事項,出具證明材料,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相應法律或其他責任的機構或組織。
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應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脫鉤改制;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脫鉤改制。已按有關規定完成脫鉤改制或沒有掛靠單位的中介機構,應按本意見精神進行規范。
三、脫鉤的內容
掛靠單位必須與以本單位名義興辦或掛靠本單位的中介機構在人員、財務(包括資金、實物、財產權利等)、業務、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
(一)人員脫鉤。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由掛靠單位的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變為社會專業服務行業從業者,其人事檔案轉由所在地政府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或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有關機構管理。
(二)財務脫鉤。掛靠單位不再是中介機構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中介機構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
(三)業務脫鉤。中介機構不再是掛靠單位的所屬機構,與掛靠單位不再有隸屬關系,不再承擔屬于掛靠單位的任何行政職能。政府部門不得為中介機構招攬、指定業務或干預中介機構執業。
(四)名稱脫鉤。中介機構與掛靠單位脫鉤后,其名稱不再冠有掛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跡,未經批準不得冠有“中華”、“全國”、“中國”等字樣,也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資格或職能作為其名稱。
四、改制的組織形式
中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形式,由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投資發起設立。具體組織形式是: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伙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按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中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
中介機構的改制工作應與脫鉤工作同步進行。所有掛靠單位應于2000年10月31日前與中介機構完成脫鉤,并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將行業的脫鉤改制情況報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未完成脫鉤改制工作的中介機構,一律停止執業或注銷其執業資格。
(二)步驟。
1.脫鉤步驟。中介機構的脫鉤工作由掛靠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掛靠單位應與中介機構就脫鉤工作進行協商,提出脫鉤方案,明確脫鉤進度,達成脫鉤協議。脫鉤協議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掛靠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機構的產權界定,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國有資產,出具有關報告。掛靠單位應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所屬中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的截止日期作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簡稱基準日)。
在對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之前,應先妥善安置其人員。掛靠單位與中介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意見精神,協商確定中介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上述步驟完成后,中介機構憑有效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
2.改制步驟。
中介機構的改制工作由中介機構按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政策,積極引導,組織實施。
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民主協商改制形式,產生發起人或合伙人、出資人,制定章程和出資人協議、合伙人協議并進行公證。
中介機構改制方案確定后,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改制報告,經審查批準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
六、脫鉤工作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中介機構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
對中介機構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中介機構協商,可以由掛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后的中介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二)人員安置。
中介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予安置的人員是指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中介機構的資產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中介機構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
中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掛靠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中介機構工作的(包括在中介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意愿和掛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掛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掛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安置造成人員下崗的,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中介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掛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中介機構按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掛靠單位和中介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好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
七、脫鉤改制工作的要求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掛靠單位對收回的國有資產,應嚴格登記制度和財務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掛靠單位要積極引導和推動這項改革工作,確保中介機構隊伍不散、專業服務不間斷。
(三)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對脫鉤改制中介機構的各項申報材料要及時批復,確保這項工作如期完成。
八、脫鉤改制工作其他事項
掛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