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103號
轉發省經貿委、公安廳關于加強我省民爆器材經營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經貿委、公安廳《關于加強我省民爆器材經營管理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逕與省經貿委、公安廳聯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關于加強我省民爆器材經營管理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民用爆破器材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生產資料,具有易燃易爆、危害性大、突發性強、防范困難等特點。管理不慎,容易造成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嚴重損失。民爆器材歷來是國家嚴格管制的特殊物資。為切實加強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的經營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經營安全管理組織的領導。全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主管部門和經營單位, 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廣東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轄區內民用爆破器材的采購、銷售、儲存、使用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逐項落實涉爆安全管理的人防、技防措施。確保責任、制度、措施三落實。
二、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經營單位的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屬國家計劃經營的特殊物品,必須實行專營管理。我省民爆器材的行業管理由省經貿委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省公安廳負責。各地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企業名單,由省物資行業民爆器材流通管理辦公室審核提出,經省經貿委、公安廳審查批準后,由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證方可辦理營業執照,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設立經營網點。各級民用爆破器材經營企業的購銷活動,業務上接受省物資行業民爆器材流通管理辦公室的指導;各民爆生產企業的產品,由省物資行業指定的專賣機構統一制定購銷計劃、統一訂購、統一銷售。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立即組織轄區內的公安、工商和流通主管部門,對現有的民爆器材生產經營網點進行一次清理整頓,認真核查營業執照和經營資格,對不符合生產、經營條件的企業堅決予以取締。
三、認真開展民用爆破器材流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和整頓工作。各地的流通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的民用爆破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特別對民爆器材經營單位的訂購、銷售、保管、運輸和倉儲設施、守衛力量、守衛制度、防范措施等應逐項檢查。對發現的隱患,要責任到人,措施到位,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確保安全。
四、嚴禁私營企業和個體企業經營民爆器材。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外省民用爆破器材和生產民用爆破器材的主要原材料的,一律由省物資行業指定的專賣機構統一組織采購后供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采購和使用非統一銷售渠道來源的爆破器材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
五、有效地保證民爆器材經營企業的合法經營。從事民爆器材生產和經營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合法經營,自覺接受流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涉爆犯罪的嚴打斗爭,對涉及內部單位人員的違法案件的處理,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各有關部門要按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從源頭抓起,對民爆器材經營企業的監督和稽查要做到專業化、規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堵塞一切漏洞,堅決打擊一切非法購買和生產、銷售民爆器材的行為,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