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0]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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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于
對在鄉“五老”人員實行定期補助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關于對在鄉“五老”人員實行定期補助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逕與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聯系。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關于對在鄉“五老”人員實行定期補助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據反映和調查,現在農村中的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蘇區干部(以下簡稱“五老”人員)生活比較困難, 尤其是解放戰爭時期的“五老”人員生活困難問題日益突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優撫工作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有關精神,各級政府應認真解決好“五老”人員生活困難問題,確保他們安度晚年,體現黨和政府對在戰爭年代為革命事業作過貢獻的老同志的關懷。為此,提出如下意見:
一、“五老”人員的確認部門與補助標準。
全省“五老”人員,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確認。對評定為“五老”人員的對象,列入當地優撫對象范圍管理,由各級政府實行優待照顧。對在鄉和城鎮中無固定工資或離、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員實行定期定量補助,定補標準按當地老復員軍人的定補標準80%執行,經濟欠發達的老少邊窮地區人月不低于66元,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五老”人員較多且財政較困難的地方給予補助。
二、“五老”人員的確認條件。
(一)老堡壘戶:在革命戰爭年代,家庭成為中國共產黨組織、革命人員開展革命活動的落腳點,曾經掩護過革命人員,為落腳的革命人員提供糧食、衣物等物資,為革命隊伍保管武器,以及以其它方式支持革命活動一年以上,為革命事業作出貢獻的戶主為堡壘戶。
如果戶主夫妻雙方共同支持革命活動,夫妻都可以被定為堡壘戶人員;夫妻有一方已去世,另一方仍可被定為堡壘戶人員;如果解放后妻子改嫁,她仍可被確定為堡壘戶人員。堡壘戶的榮譽不繼承,如果當年直接支持革命活動的戶主雙方已去世,其子女當年沒有參與支持革命活動的,不再定為堡壘戶。
(二)老游擊隊員:解放前脫產參加革命武裝隊伍(如土地革命時期的赤衛隊,抗日、解放戰爭時期的游擊隊等)一年以上,或者時間雖不到一年,但對革命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包括有正式離隊手續,或沒有正式離隊手續,但現在能夠提供其參加革命活動的證明材料經審查屬實的人員。
(三)老交通員:解放前為黨組織和革命人員做通信聯絡工作一年以上,為革命事業作出一定貢獻的人員。
(四)老蘇區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地方革命工作一年以上,擔負一定職務,為革命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員。包括土地革命時期的鄉蘇維埃正副主席,農會正副會長,赤衛隊長;抗日、解放戰爭時期鄉農協會正副會長、婦女會長、村長。
(五)老黨員:1949年9月30日以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現仍保留黨籍的黨員。
上述五種人員在革命戰爭時期沒有失節叛變,沒有泄露革命機密,沒有做過損害革命活動和革命組織的事情,才可以確認其身份。
有的人員具備多種身份,如既是老黨員,又是老游擊隊員,既是老堡壘戶,又是老交通員,則選擇其參加主要革命活動的一個身份確認,不確認多種身份。
有固定工資或離、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員不屬定補范圍,不需確認其身份。
三、“五老”人員的確認辦法。
確認“五老”人員,由鄉鎮政府組織召開當地老革命人員座談會研究提名,鄉鎮政府依照上述規定條件初步審查確認;然后,由鄉鎮政府填寫“五老”人員確認審批表,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按程序審核。 審核工作統一進行,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成立有當地組織部、老促會、老游擊戰士聯誼會的人員參加的審核小組,對各鄉鎮上報的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小組一致同意的,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可確認其身份。“五老”人員花名冊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報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廳備案,并根據確認人數向財政部門申報定期定量補助經費。
確認“五老”人員和發放定期定量補助,由其常駐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按本文件規定的條件應該確認為“五老”人員,但解放后因改嫁等原因遷移戶口到其他地方的,原參加革命活動所在地的縣(市、區)鄉鎮可向現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供其參加革命活動的證明材料,經現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確認其身份并給予落實定期補助。
四、“五老”人員的補助辦法。
各市、縣(區)要在今年底前完成確認“五老”人員身份工作,“五老”人員花名冊于今年12月15日前上報省民政廳備案,自2001年1月起對“五老”人員實行普遍定期補助。定期定量補助享受終身,去世后停止發放。原來已享受定期補助,其標準高于本文件規定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低于本文件規定標準的,按本文件規定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廣 東 省 民 政 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 東 省 財 政 廳
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