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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0-00141 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0-12-11
名稱: 印發關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三分開”工作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意見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0〕124號 發布日期: 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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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三分開”工作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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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gif

粵府辦[2000]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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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三分開”

工作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三分開”工作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關于做好我省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三分開”工作若干意見


  為落實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質量促進上市公司規范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0]13號),理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關系,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維護廣大投資者利益,防范化解證券市場風險,現就做好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方面“三分開”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雙重任職問題。

  (一)上市公司董事長原則上不得由控股股東單位法定代表人兼任。控股股東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數應根據公司實際給予必要的限制。

  上市公司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獨立董事制度,并報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二)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專職,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雙重任職,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領取薪酬。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如實申報在控股股東單位的兼職情況,上市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應作出不在控股股東單位雙重任職的承諾。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不符合前述規定的,應在2001年1月31日前予以調整。

  二、上市公司應當保持機構和財務獨立,與控股股東分開運作。

  (一)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業務管理機構應嚴格分開設置,公司勞動、人事及工資管理必須完全獨立。

  (二)上市公司須設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獨立完整的財務核算體系,與控股股東分開核算,獨立在銀行開戶,依法獨立納稅。若上市公司在控股股東結算中心或財務公司存放資金,應在2001年1月30日前清理銷戶。

  三、上市公司應具備獨立的供、產、銷系統,做到資產完整,產權明晰。

  (一)鼓勵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控股股東具有盈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相關資產、向控股股東定向增發新股、與控股股東相關資產進行置換或由控股股東以相關實物資產認購配股等措施整合上市公司主營業務,使上市公司建立完整的產、供、銷系統。產、供、銷系統不完整的上市公司,應盡快提出方案予以解決。

  (二)控股股東應切實履行出資義務。對控股股東出資不實的,或控股股東投入資產產權不明晰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加以督促解決。如限期不能解決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控股股東的法律責任。

  四、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和擔保關系進行清理。

  (一)對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企業擠占、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督促欠款單位提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限期償還。對確有困難不能以現金償還的,控股股東應通過以等額優質資產抵償或以轉讓股權變現、回購減資等方式解決。如欠款單位限期內不能提出有效的還款計劃或逾期未還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并對追償情況及時予以披露。

  (二)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屬企業債務提供擔保或提供資金。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提供對外擔保或資金合同,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追償以外,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對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企業已提供的債務擔保,應設法解除擔保合同或通過采取反擔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風險。

  五、規范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的決策程序,保證上市公司獨立經營決策。

  (一)控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時應按法定程序進行,不得直接干預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得擅自干預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事項,不得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履行批準手續。

  (二)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企業的關聯交易,要嚴格按照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報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和關聯董事應回避表決。對于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還應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就該關聯交易對全體股東是否公平合理發表獨立意見,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的,還應將獨立董事意見一并公開披露。

  六、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提高控股股東的素質。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負有重要責任。對過去形成的控股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或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情況,上市公司董事會與控股股東應盡快協商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并及時予以披露;若控股股東財務經營狀況不佳,使上市公司關聯應收款項回收存在不確定性或因擔保可能承擔債務連帶清償責任時,控股股東應將有關事實予以充分披露。如上市公司股東對控股股東行為提出質詢及指控控股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時,控股股東應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并在股東大會相關表決事項上回避。

  (二)控股股東沒有穩定經營收入來源或已陷入經營和債務困境、無力履行控股股東責任和義務的,控股股東的母公司應轉讓控股權或對公司控股權持有單位予以調整。

  七、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應采取有效措施在限期內落實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三分開”工作。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的關系進行全面自查,不符合“三分開”要求的,應就公司未做到“三分開”的具體情形及其對公司決策、經營等方面的影響予以充分披露,并努力爭取地方政府、控股股東的支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上市公司監事會要對公司“三分開”情況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發表獨立意見。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應就“三分開”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向股東大會報告,并報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關于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意見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粵辦發[1999]25號)和省政府《關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質量促進上市公司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00]13號)的要求,理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管理體制,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現就加強我省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或公司)高管人員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市場化、企業化的原則,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政府主管部門或國有控股單位直接管理的辦法,取消上市公司的行政級別,實現公司高管人員與現行行政干部管理體制的徹底分離。

  二、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既能反映投資者意愿,企業法人負責,又能體現黨管干部原則,實施有效監督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選拔任用機制。

  (一)改善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構成,提高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素質。

  1、上市公司應完善內部董事、監事(在公司任職)和外部董事、監事(不在公司任職)的組成結構,外部董事應不少于公司董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外部監事應不少于監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和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和外部監事應以積極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對公司事務予以關注、了解、質詢和檢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精力、知識履行其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2、上市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對全體股東負責,當股東利益不一致時,重點關注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害,并且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影響獨立客觀判斷的董事。獨立董事在公司董事會會議上發表的意見應在董事會會議及決議中單獨列明。獨立董事有權直接向股東大會、證券監管部門報告情況。

  3、上市公司應分設董事會和經理層。兼任經理層成員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4、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與黨委成員可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辦法。公司黨委書記可依照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兼任董事長;黨委成員可依照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公司紀委書記一般應作為監事候選人,依照法定程序進入監事會,并可擔任監事會主席。

  5、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應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上市公司應注意吸收在發展戰略、財務、營銷、技術開發、資本運營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為董事、監事或經理人員。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有從事企業經營管理的經歷并取得過較好的成績。監事會成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熟悉公司財務會計業務。

  (二)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和產生程序。

  董事和監事按以下程序提名、產生:

  1、提名。當董事會、監事會換屆或董事、監事出現缺額時,可由國有控股單位以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持有公司股份前10名的股東提出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也可由現任董事會通過公開招聘或選聘方式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

  2、選定候選人。國有控股單位應采取適當公開、競爭的方式,將組織推薦、群眾舉薦、個人自薦和市場評薦等多種方式相結合,擇優選拔確定擬提名的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國有控股單位在確定董事、監事候選人時,應事先征詢組織人事、紀檢和財政(國資)部門的意見。

  3、資格審核。上市公司設立由股東代表(含中小股東代表)、執行董事、獨立董事、監事代表和組織人事部門代表共同組成的公司高管人員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有關方面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進行評議審查。該委員會的召集人由獨立董事擔任(目前未設獨立董事的公司,可由現任董事長擔任)。

  經高管人員資格評審委員會審查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職條件,并擇優推舉的董事、監事候選人,其有關情況由現任董事會在召開股東大會之前予以公告。

  4、選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程序,國有控股單位及其他合法提名,將經公司高管人員資格評審委員會任職資格審查合格并經公告無異議的新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交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三)實行上市公司經理層的選聘制度。總經理應通過公開招考、競爭上崗方式產生,由董事會選聘;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鼓勵上市公司通過企業高級經理人才市場公開招聘經理層成員。

  (四)建立高管人員任職情況備案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按《公司法》等規定程序產生后,其任職及聘用情況應及時報國有控股單位、組織人事、國資管理和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三、改革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收入分配辦法,建立高管人員利益與公司長期目標相結合,責權利統一的激勵機制。

  (一)上市公司應在有關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根據與業績掛鉤的原則給予公司董事、監事合理的任職報酬。

  (二)全面推行高管人員年薪制。高管人員年薪由基薪收入和風險收入兩部分組成。基薪收入根據公司資產規模和行業平均水平確定,風險收入根據公司年度完成利潤情況和業績持續增長等情況核定。高管人員年薪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董事會制訂,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三)積極試行紅股、股票期權等分配獎勵制度,鼓勵“經營者有其股”,具體方案由公司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股東大會通過后實施。

  四、完善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督約束機制。

  (一)建立高管人員經營目標責任制,改進考核辦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人員應簽訂承諾書和與公司簽訂任期責任書,明確任期經營績效和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崗位責權、報酬等事項。公司以承諾書、任期責任書為依據,對高管人員進行嚴格的考核。考核應包括年度考核、重大經濟事項考核和任期考核,由公司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和董事會分別組織實施,考核結果通過股東大會或社會媒體等途徑及時公布。依據考核結果,決定獎懲事項,并建立高管人員業績檔案。

  (二)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經營不善,不能實現任期目標的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予撤換;經營投資決策失誤、對外擔保或因控股單位大量占用資金,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應予撤換,并視損失大小和責任輕重,承擔行政處罰、經營賠償或刑事責任。因上述原因被撤換、解聘的高管人員,3年內不得在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或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擔任領導職務。

  (三)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功能。監事會應當對上市公司董事、經理的誠信及勤勉盡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檢查公司財務,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監事會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幫助審查公司財務,并向股東大會、證券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五、加強地方政府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配合與合作,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應經常溝通情況,切實加強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監督和管理。證券監管部門應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考察、推薦工作,配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有關高管人員的監察工作。

  (二)證券監管部門應認真組織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培訓工作。公司高管人員應參加證券監管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培訓或培訓考試兩次不合格的,證券監管部門可建議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改聘。

  六、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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