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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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沿海防護林帶禁止違法毀林的通知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沿海防護林是我省生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抗御臺風、暴雨、風沙等自然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綠色屏障,對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來,在眼前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沿海地區沒有正確處理好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出現了破壞沿海防護林帶用作挖塘養蝦、采礦等問題。其中影響最為惡劣的是電白縣博賀“三八”林帶遭到人為破壞,已受到國務院和省政府領導的批評。為迅速制止違法毀林的行為,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市、縣人民政府和領導要高度重視沿海防護林的保護管理,加強生態建設和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干部群眾的生態意識和保護意識,把保護生態環境放在第一位,確保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受破壞,不得以破壞沿海防護林、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眼前、短期經濟效益。
二、嚴禁毀、占林地挖塘養蝦、采礦等行為。屬林業部1996年第11號令所確定的國家特殊保護基干林帶的范圍,一律禁止開發他用。
三、國家特殊保護林帶范圍以外的林地,凡已劃入生態公益林范圍的必須嚴格保護。因生產需要確需占用其中的林中空地、疏殘林地用于發展養殖、采礦等的,各地人民政府要作出規劃,實行林地總量控制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開發利用,并督促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批手續,報經省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林地。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毀林開發利用的,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根據《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上通知中應讓人民群眾知曉的內容,沿海各市、縣人民政府應在有關地區發出通告,同時,要對破壞沿海防護林、毀林挖塘養蝦、采礦、亂砍濫伐林木等行為,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整頓。屬1998年以后毀林推挖的蝦塘、礦場及其它違章建筑等,區別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按照“誰破壞、誰負責”的原則,該回填的要回填,實行退塘(場)還林。
沿海各市政府要將清理整頓的情況于今年6月底前報省林業局,由省林業局匯總后報省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