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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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向
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向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36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向省屬企業發送文件、傳達國務院及省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省屬企業參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按現行規定執行,各有關方面務必抓好落實。
二、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需要省屬企業貫徹執行的政策規定,一律抄送省經貿委、外經貿廳和省直機關工委。凡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業務方面的政策規定,由省經貿委負責傳達到各省屬企業;涉及外經貿方面的政策規定,由省外經貿廳負責傳達到各省屬企業。
三、關于向市、縣屬企業傳達貫徹國家及省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問題,請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省的文件精神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及時傳達到企業。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向
企業傳達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后,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為把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貫徹到企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尚未與企業建立正常的聯系渠道和有效的公文運行機制,導致國家的一些政策規定難以及時在企業貫徹落實。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向中央企業發送文件、傳達國務院的有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企業參加國務院的會議,均按現行規定執行,各有關方面務必抓好落實。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需要企業貫徹執行的政策規定,一律抄送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和中央企業工委。凡涉及企業經營管理業務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涉及外經貿方面的政策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傳達到各中央企業。
三、關于如何向地方企業傳達貫徹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政策規定問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確保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時傳達到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