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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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緝私罰沒物品指定拍賣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結合我省打擊走私違法行為和指定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工作的情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我省指定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加強管理,實行數量控制,規范運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的指定數量安排:省直11家;廣州、深圳市各4家;珠海、佛山、汕頭、湛江、惠州、茂名、陽江、揭陽、汕尾市各2家;東莞、中山、潮州、江門、肇慶、韶關、梅州、河源、清遠、云浮市和順德市各1家。
二、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的指定基本條件如下:
(一)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
(二)年拍賣成交額5000萬元以上;
(三)固定辦公場所面積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國家注冊拍賣師3名(含3名)以上;
(五)拍賣機構成立3年以上;
(六)無給未經處理的走私貨物出具假拍賣手續等不良紀錄。
三、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的指定程序為:拍賣企業提出申請后,由同級拍賣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六項基本條件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牽頭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確定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核準指定。各市指定的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應報省打私辦和省經貿委備案。
四、對指定的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每年年審一次,優勝劣汰。年審程序按指定程序執行。
五、拍賣機構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緝私罰沒物品拍賣資格后,應在省級主要媒體公布。
六、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對現有指定的緝私罰沒物品拍賣機構進行檢查清理,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指定,不得超過指標。今年8月,由省打私辦和省經貿委牽頭,公安、工商、海關、邊防等單位參加,對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確保做好緝私罰沒物品拍賣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