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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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筑用砂量越來越多,河砂被大量超采,造成河床下切,危及堤防安全。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打擊違法采砂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全省相當一部分地方河道采砂秩序混亂,尤其是東江、西江、北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河段最為明顯,主要表現為超采亂采濫挖現象嚴重、鎮村違法發包河砂資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協調等問題,導致堤圍深槽迫岸、橋梁基礎外露、下沉等,給水利工程、交通設施、內河航道造成極大的危害。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亂采濫挖河砂的勢頭,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切實保護河道防洪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嚴格執法
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省水利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公安廳、航道局、海事局、海洋與漁業局參加。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好部門關系,并適時組織水利、國土資源(礦產)、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門對所屬河道采砂進行聯合執法活動,加大執法力度,切實維護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證河道堤防防洪納潮和交通安全。各級海事部門對證照不齊的“三無”船舶采(運)砂作業要堅決取締,對超載采(運)砂船舶要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采砂船上暫住人口等的管理,消除治安隱患。河砂資源屬國家所有,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等單位和個人以招標、租賃、發包、轉讓及其他形式許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為一律無效,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取締。對違反者,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視情況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干擾行政機關依法進行河道采砂管理的不法行為。
二、理順關系,明確職責
河道采砂與防洪安全密切相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機關,河道采砂必須首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憑《河道采砂許可證》到國土資源(礦產)、海事等部門辦理其它手續。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前,任何部門不得批準單位和個人采砂,否則追究批準單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在入海河口的采砂活動及其管理,必須按《廣東省河口灘涂管理條例》規定的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三、劃定河道禁止采砂范圍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強化對河道的濫測,分析河勢流態變化,根據“服從規劃,總量平衡,保證安全”的原則,對下列范圍原則上劃定為禁止采砂范圍: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圍;
(二)閘壩等攔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內的河段;
(三)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內的河段;
(四)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堤防險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內的河段;
(五)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內,下游2000米以內的河段;
(六)分汊河段汊口和匯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內的河段;
(七)水文站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以內的河段;
(八)航道整治丁壩上下游100米、壩頭50米范圍,以及航道護岸堤腳100米范圍內;
(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河床嚴重下切、深槽迫岸、流勢變化較大、河床超深、砂源枯竭等其他應當禁止采砂的河段。
河道禁止采砂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分級管理權限于每年4月1日前劃定并公告,同時將禁采范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除河道、航道整治和管理以及水利建設需要外,嚴禁在禁止采砂范圍內進行采砂作業,違者,依法嚴處。
各級水行政執法隊伍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的機構改革,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水行政執法隊伍應當加強自身建設,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廣大干部群眾宣傳亂采濫挖河砂的危害性,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對河道采砂的日常檢查監督,努力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