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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2001-00116 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01-11-06
名稱: 印發廣東省重點發展100家農業龍頭企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2001〕101號 發布日期: 20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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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重點發展100家農業龍頭企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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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gif

粵府辦〔2001〕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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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重點發展100家農業

龍頭企業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重點發展100家農業龍頭企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廣東省重點發展100家農業龍頭企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決定》,在“十五”期間,全省重點發展100家規模較大、實力雄厚、帶動力強的農業龍頭企業,大力推進我省農業產業化經營,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指導思想是:圍繞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培育發展具有市場開拓能力、科技開發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帶動農戶發展商品生產并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全程服務的大型或較大型的農業龍頭企業,帶動我省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體制創新與技術創新,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目標要求是:通過省、市、縣各級的重點扶持,帶動當地形成一大批多種形式、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農業龍頭企業;促進當地農業結構調整和專業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形成一批區域化布局、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的各具特色的主導產品和主導產業,推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上新臺階,實現農民純收入持續穩定增長。

  二、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考核計分辦法

  (一)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

  1.企業類型。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含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和花卉市場,以下同)為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企業。

  2.企業規模。年主營銷售收入(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銷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區在3億元以上,其它地區在1億元以上;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額:珠江三角洲地區在10億元以上,其它地方在5億元以上。

  3.企業經濟效益。企業資產負債率小于60%,主營產品銷售率達93%以上,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虧損。

  4.企業信用。企業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違法經營,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5.企業帶動輻射能力。企業與帶動農戶之間簽訂了經濟合同,或以委托生產、訂單農業、確定保護價與浮動價、入股分紅和利潤返還等形式,明確公司與農戶各自的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建立利益聯結機制。企業帶動農戶2000戶以上,每戶年從中增加純收入1000元以上。

  6.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

  7.有固定的生產基地。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有固定的生產基地1000畝以上、林業企業1萬畝以上;畜牧養殖企業牲畜存欄量達萬頭以上。

  (二)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考核辦法

  考核以百分制計分。具體的考核計分辦法:

  1.企業當年主營銷售收入(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銷售收入):珠江三角洲地區3億元、其它地區1億元以上的計20分,每增加1000萬元,增計1分,最高25分。

  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交易額:珠江三角洲地區達10億元、其它地區5億元以上的計20分,每增加1億元,增計1分,最高25分。

  2.企業帶動農戶(以有合同契約或“訂單農業”方式為準)2000戶的計20分,每增加100戶,增計1分,最高25分。

  3.企業所帶動的農戶戶均年從中增加純收入1000元的計5分,每增加100元,增計1分,最高20分。

  4.企業主營產品銷售率在93%以上的計5分,低于93%的計0分。

  5.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擁有自有生產基地1000畝(林業企業1萬畝以上、畜牧養殖企業牲畜存欄量達萬頭以上)以上計5分,低于1000畝(林業企業1萬畝、畜牧養殖企業牲畜存欄量萬頭以下)的計0分。

  6.企業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下計10分,高于60%的計0分。

  7.企業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不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不違法經營、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虧損的計10分,若違反其中一項的計0分。

  三、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管理和獎勵

  (一)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申報和認定

  1.申報。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必須是地級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地級以上市農業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報的企業上一年的經營總結、會計年報表和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連同當地經工商部門登記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農經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企業開戶銀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狀況資料等材料,經過真實性審核和經市政府確認后統一向省農業廳推薦。屬省屬企業按要求可直接向省農業廳申報。

  2.對所報材料真實性的審核。會計師事務所或農經審計部門應對企業的主營銷售收入、產品銷售率、資產負債率和工資、稅收、保險金、虧損情況出具意見,市農業局或省直主管部門應對所推薦企業帶動農戶以及農戶增收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企業信用由該貸款額最大的銀行出具意見,已有質量管理標準的產品應由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3.認定。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確認,必須符合上述7項認定標準和7項指標綜合分達到80分以上,經省農業廳組織有關部門的考核后,報省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再報省政府批準后授予“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并頒發牌匾。

  (二)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對已認定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采取每兩年考核一次的辦法,進行動態管理。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及違法經營的,取消其“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不再享受省農業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

  (三)建立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統計監測和公告制度

  各農業龍頭企業按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統計監測的要求,每半年報送一次企業經營監測表,年底報送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給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企業當年經營情況,每年公布一次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20強。

  (四)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和個人

  省財政每年安排300萬元,重點獎勵運營機制好、產銷額大、出口創匯多、與農戶利益關系穩定密切、帶動面廣、采用高新技術和市場開發成效突出的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以及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包括扶貧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設一等、二等和三等。獲獎企業從省農業廳組織有關部門的考核和企業統計匯總中擇優選出,并報省主管領導確認。

  四、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政策優惠

  (一)省財政從2001年起,每年撥款3000萬元,其中2000萬元為省重點100家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資金,1000萬元為扶貧農業龍頭企業的扶持資金。

  (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爭取國有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支持銀行通過資質評估,確定一批實力強、資信好的農業龍頭企業,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符合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可申請發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農業類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傾斜政策。農村信用社要按有關政策規定,積極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解決農戶貸款擔保難問題。

  (三)實行用地優惠政策。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和省扶貧農業龍頭企業新辦畜牧場用地,視同農業生產用地。

  (四)支持農業龍頭企業拓展生產和經營領域,增強競爭力。以生豬飼養為主的農業龍頭企業,具有萬頭以上生產規模,符合設備和檢疫條件的,給予定點屠宰經營權;以糧食生產、加工為主的農業龍頭企業,符合技術和設備條件的,給予其與農民簽訂糧食生產加工合同,跨區收購、加工、批發、零售糧食的經營權;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和生產經營大戶跨地區進入大、中、小城市創建公司或分支機構,各市政府不得封鎖市場。要堅決打破市場的地區分割和封鎖,嚴禁對農產品運銷設卡收費,加快綠色通道建設,營造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

  (五)鼓勵農業龍頭企業擴大出口。對符合國家外貿發展基金規定的出口產品,外經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申報,爭取出口貼息。對符合條件的農業龍頭企業,外經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幫助企業向有關部門申報自營進出口權。

  (六)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鼓勵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設立農業龍頭企業技術創新中心,對農業新品種引進、選育、示范、生產性試驗、新技術應用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項目,省科技廳在科技立項中給予傾斜支持。

  (七)積極探索農業保險的路子。各市、縣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支持保險公司按市場規則開展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業龍頭企業的保險試點,積極探索農產品價格保證與化解風險的機制,積累經驗后逐步推開。

  (八)實行支持行政、事業單位轉為農業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行政、事業單位轉制為農業龍頭企業的,原有的經費一定5年不變,可逐年撥付,也可以5年一次撥付,作為企業的啟動資金;農技推廣事業單位轉制為農業龍頭企業的,原有的事業經費撥付到期后,可繼續保留50%的事業經費,用于開展技術推廣服務和咨詢服務。

  對上述政策規定由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予以貫徹落實。

  五、附則

  (一)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及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二)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市農業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農業廳予以審核確認。

  (三)本方案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粵府辦〔1999〕34號文同時廢止。

  (四)扶貧農業龍頭企業享受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政策優惠,并參照本方案進行考核和管理。

  (五)本方案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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