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1〕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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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督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督暫行規定》業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廣東省重點建設項目監督暫行規定
為提高重點建設項目監督效率,有效保證工程質量和國家資金安全,控制工程投資,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規章,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是指列入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的重大項目和年度重點建設計劃的項目。省重點項目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商省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審查,省人大審議通過。
第二條 省重點項目的確立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自覺接受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省有關部門對重點項目以下主要方面進行監督,并視情況進行檢查。
(一)項目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情況;
(二)勘察、設計、咨詢等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深度;
(三)項目招投標活動開展情況;
(四)工程監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質量情況;
(六)項目概算執行情況;
(七)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項目合同執行情況;
(九)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項目的建設方案和標準執行情況;
(十一)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條 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嚴格按國家規定程序進行,審批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部門職責分工進行,政府各職能部門對項目審批過程中相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相互監督,各審批部門要定期將重點項目有關審批信息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委派對項目進行稽察。
第五條 重點項目前期工作必須達到規范、規程規定的深度。重點項目的主要前期工作報告必須由有資質等級的機構編制,并按規定進行評估、審查。咨詢、勘察、設計等中介機構必須對所提交的成果負責,并承擔經濟責任,在實施過程中,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夠發生重大變更,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六條 省重點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工程質量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省建設廳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項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接受質量問題舉報。建設、施工、設計、監理、質檢等單位和個人對所負責部分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七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制度,重點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進行招標,擇優選定中標單位。招標方式和初步發包方案須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未經核準的,中標結果無效。省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督重點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并向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八條 使用省級財政性投資的重點項目必須鎖定概算總投資。使用省級財政性投資的重點項目,由省審批的,投資規模、建設內容必須經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屬于國家審批的,投資規模、建設內容經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查后上報。投資概算一經批準,即作為安排和撥付資金的依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突破。工程招標確定的中標價應作為合同簽定價格,并明確作為結算價予以鎖定,在合同中應予明確由承包方負責到底,不得追加投資。超概算項目申請追加投資,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派出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進行稽察,查明超概原因,對違規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后,項目單位按基建程序完善概算調整手續,方可繼續安排資金。
第九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集中支付制度和財務總監制度,確保國家資金安全。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投資計劃、投資概算、建設內容、施工合同、招投標結果等文件資料按工程進度集中支付財政性資金,財務總監對建設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在建設過程中執行財經紀律、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對建設過程中涉及重大投資變動和資金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向省財政廳作出報告,同時抄送省計委。未經財務總監簽名認可,不得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十條 重點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落實有關建設條件,在有關監督制度具體落實之前,不準動工建設。
第十一條 省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度。監理工作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通過招標選擇。監理單位必須認真覆行工作職責,由于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省建設廳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監理單位工作開展情況,對違規監理機構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省重點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重點項目報表制度。建設單位要按月向計劃、建設、財政、審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存在的問題以及投資完成和資金到位情況。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按季度綜合項目情況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省重點項目實行實施過程中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將審計結果抄送計劃、財政、建設及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審計結果是有關部門撥付建設資金和進行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省重點項目按照國家行業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在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省建設廳及行業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驗收過程中,必須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和評價,對不合格工程不予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建立省發展計劃委員會牽頭,省財政廳、審計廳、建設廳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稽察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建立正常的信息、資料交流制度和重大違規事項通報制度,并根據需要統一組織聯合稽察。
第十六條 重點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自主開展工程建設工作,并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及監督部門的監督,對實施過程中的不公正待遇直接提出申訴,省有關部門要予以重點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省有關監督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不干預項目正常業務活動。監督檢查要合理安排檢查時間和內容,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的核實,并如實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監督不得加重被檢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