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47號
轉發省科技廳等部門關于深化我省公益類型科研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科技廳、財政廳、人事廳、編辦、地稅局、國稅局《關于深化我省公益類型科研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關于深化我省公益類型科研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
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粵府[1999]51號)頒發兩年來,我省科研體制改革已獲得重大進展,科研組織結構已發生了重大變化,69個省屬科研機構經重新分類和定位,初步做到了改養人為辦事,其面向市場和科技創新能力得到了提高。為進一步深化科研體制改革,使我省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能繼續保持其優勢和特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8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
全面落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粵”戰略,深化體現廣東優勢和特色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體制改革,促進其開拓創新,在本研究領域內繼續保持其優勢和特色;使省財政對科研的投入能集中用于應由政府支持的、亟需發展的科技領域和少數精干的、代表廣東科技水平的科研機構;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管理和運行機制,使優秀的人才能進得來,骨干人員能留得住,分流人員能出得去。
二、改革的內容
(一)加強對體現廣東優勢和特色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管理
1999年以前,經常性科學事業費劃歸省科技行政部門管理的59個省屬科研機構分四類進行管理,其中技術開發類型18個,多種類型4個,公益類型(含農業)28個,基礎研究類型9個。粵府[1999]51號文對省屬69個科研機構(含省科技廳不管其經常性科學事業費的10個)進行了重新分類和定位,確定其中9個為確能體現廣東優勢和特色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公益型科研機構):省農科院水稻研究所、省農科院蔬菜研究所、省農科院植物保護研究所、省農科院作物研究所、省農科院果樹研究所、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省心血管研究所和省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所,占省屬科研機構總數的13%。其經常性事業費予以保留,有條件時予以增加,但要改變使用方向,重點用于科研任務。我省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不再重新劃分。
為了加強對公益類型科研機構的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門將制定專門的考核和管理辦法,對這類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評估一次,每四年篩選一次。
(二)大力推進技術開發類型和咨詢服務類型科研機構的體制改革按照粵府[1999]51號文要求,省直技術開發類型科研機構要由事業法人轉制為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絕大部分省直咨詢服務類型科研機構要由科研事業型向科技經營型或中介服務型轉變,有條件的要盡快轉為企業法人。
(三)深化公益型科研機構的體制改革
省9個公益類型科研機構作為科研事業單位,按非營利性機構運行和管理,但要調整業務方向,分流人員,實行研究主體和產業實體并存的發展模式;其中具有面向市場能力的部分,要逐步向企業化轉制并與原科研機構分離,組建產業實體,按企業管理運作,并將科技成果轉化為有形產品或通過提供有償技術服務取得經濟回報養活自己和支持本單位的科研主體,條件成熟時轉制為企業;其研究主體主要通過爭取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和競爭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獲得財政對其科研骨干力量的穩定支持,有條件的,也可以結合實際開展必要的應用基礎研究。研究主體的人員總體上按省編辦批準其機構改革方案中核定編制數的80%左右保留。
這類科研機構要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科技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化科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30號)深化本單位的體制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實行職務工資、課題工資、特聘補助、產權分紅相結合的分配制度;有條件的,其主管部門要轉變管理方式,變直接管理為通過參加科研機構的理事會實行間接管理,實行理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院(所)長負責的管理體制;建立“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管理和運行機制,使優秀人才能進得來,骨干人員能留得住,分流人員能出得去。
(四)加強科研和教育結合
鼓勵和支持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在相互自愿的基礎上進入高等學校,與高等學校合并或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建立若干個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
按省的綜合農業區劃,根據地區代表性、現有研究開發力量和研究基礎,選擇若干個地級市市級農業科研機構,加大支持力度,使其成為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承擔國家和省重大項目相關的區域性試驗、表征、示范工作,從事重大農業科技成果的引進、二次開發和技術推廣,與省公益類型農業科研機構構成全省農業科技服務與技術擴散網絡,為“三高”農業與可持續發展服務。
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行政上受所在地地級市政府領導,經費由所在地市級財政核撥解決,業務上受省科技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經省科技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可按非營利性機構運行和管理。
地級市及以下政府屬的、獨立的其他科研機構全部要轉向從事技術開發、科技咨詢服務、技術成果產業化,實行企業化運作,自收自支,或轉制為企業法人。
三、改革的扶持政策
(一)本單位的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經批復啟動后并已經實行了科研主體和產業實體并存發展模式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和省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其編制數,將按編制核定數,結合經費存量情況,由同級科技部門向同級財政提出申請,以專項啟動費的方式增加對被認定為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科學事業費投入,并根據考核情況予以調整。經考核達到良好以上的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和省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所增經費正式列入單位年度預算。
(二)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對年均申請到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經費300萬元以上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在確保完成科研項目的前提下可實行年薪制,年薪幅度可在10萬元以上,參與研究的團隊核心成員可在課題經費提取不少于人均2萬元的工資補貼。
(三)要加強對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基礎設施的建設。省級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資金的安排、投放,省級重點實驗室的建設等,要向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傾斜,扶持其發展;對其科研必需儀器設備的更新,特別是必需的大型儀器設備的更新省財政要給予優先和重點支持。
(四)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建立的產業實體在轉制為企業法人后進行股份制改組時,可以同等享受粵府[1999]51號文規定的有關政策。
(五)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和省區域性農業試驗中心經認定為非營利性機構后,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六)進入高等院校或與高等院校合并的科研機構,其人均事業費低于高等院校標準的,由負責撥付費用的同級財政予以補足,并繼續享受我省同類科研機構的改革優惠政策。
四、改革的組織實施
(一)成立省公益類型科研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科技的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科技的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科技廳廳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政府辦公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省地稅局和省國稅局等。在省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科技行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做好公益型科研機構改革中的協調、審核工作。
(二)省科技行政部門將會同省財政、人事、編制等部門審核公益類型科研機構各單位的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各單位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的實施。
(三)省科技行政部門將會同省財政、編制、稅務等部門共同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
(四)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益類型科研機構的考核和管理辦法,并按粵府[1999]51號文的規定,定期進行考核和評估。
(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體制改革工作,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地和有關部門執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人事廳
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