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理順我省森林
公安機構管理體制問題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理順我省森林公安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意見》業經
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關于理順我省森林公安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意見 |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 |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
我省各級森林公安機構自1982年組建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行
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社會治安和打
擊販賣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等工作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我省在1993
年提前兩年實現綠化達標,成為“全國荒山造林綠化第一省”做出了貢獻。但由
于種種原因,我省森林公安機構在管理體制等方面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管理
體制不順。特別是林場體制改革后,森林公安派出所未予以相應調整,出現企業、
事業法人管理公安行政執法機構的現象。二是編制性質不適應。森林公安機構是
執法機構,卻使用事業編制,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三是執法經費無保障。森
林公安機構人員經費和執法經費大部分未列入財政預算,影響了森林公安機構職
能的發揮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隊伍管理不規范。森林公安隊伍補充人員根據
現行的管理體制只能按事業單位進人要求辦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為理順森林
公安機構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企業事
業單位公安機構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19號)、《中共廣
東省委貫徹〈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的決定〉的意見》(粵
發〔2000〕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森林公安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理順管理體制。把目前由各級林管局、林場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全部
收歸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直接管理,人、財等與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徹底
脫鉤,并按工作需要重新調整布局。
二、明確機構性質。各級森林公安機構是公安機關派駐林區保衛森林資源、
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的武裝力量,統一列入地方公安序列。在全國森林公安體制調
整前,行政關系上仍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業務工作接受公安部門指導。名
稱規范為:省森林公安局(加掛廣東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牌子),××市、縣
(區)公安局森林分局,××市、縣(區)公安局森林分局××派出所。
三、規范編制和經費。按公安機關使用公安專項編制的要求,原各級森林公
安機構使用的事業編制一律收回,改定公安專項編制。森林公安專項編制原則上
按原有編制精簡10%核定,即在原有編制3280名基礎上核定公安專項編制
2952名。具體由各市編辦報省編辦審批。
各級森林公安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和業務經費按政法經費標準列入地方財
政預算。個別地方財政有困難的,可先按行政經費標準列入預算,再逐步過渡。
四、加強隊伍建設。各級森林公安機構改定公安專項編制后,錄用、調進公
安人員要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辦理,實行省公安廳審核的制度。具體審核辦法,由
省林業局和省公安廳商定。同時要加強隊伍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規范執
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
五、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具體落實。林業、公安、財政、人
事和機構編制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共同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