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64號
轉發省農業廳、糾風辦關于全面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農業廳、糾風辦《關于全面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的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
關于全面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2002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我省全面貫徹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村級集體訂閱報刊費用的限額為:村集體年經濟純收入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一年內訂閱報刊的費用不得突破1500元,其中集體年經濟純收入在3萬元以下的村,訂閱報刊的費用不得突破1000元;村集體年經濟純收入在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一年內訂閱報刊的費用不得突破2500元;村集體年經濟純收入超過20萬元的, 一年內在訂閱報刊費用2500元的基礎上,可按自愿、實用的原則訂閱報刊,但所增加的訂閱費用不得超過村集體年經濟純收入的0.5%。
二、實行村級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度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確保《人民日報》、《求是》雜志以及省委機關報(《南方日報》)的訂閱。對其他報刊、雜志,各地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向農村下達征訂任務,搞層層攤派,不得將報刊征訂作為工作考核內容。凡違反規定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執行。
廣東省農業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