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72號
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4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貫徹國辦發〔2002〕40號文和粵發〔2001〕9號文結合起來,認真做好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各項工作。在國家新的設鎮標準公布前,暫停設鎮報批工作。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撤鄉設鎮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現行設鎮標準是1984年經國務院批準試行的。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鎮人口大量增加,現行設鎮標準指標偏低等不足日益顯現,以致于部分地區鎮的數量增加過快、質量不高、規模偏小。為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停止執行 《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于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4〕165號),在新的設鎮標準公布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暫停撤鄉設鎮工作。在此期間,各地要認真總結設鎮工作經驗,從農村長遠發展出發,先進行城鎮規劃,同時,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搞好環境保護,促進為農服務產業發展,嚴格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的健康發展。民政部要抓緊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設鎮標準的修訂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