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減輕市縣專項再貸款
負擔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于減輕市縣專項再貸款負擔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關于減輕市縣專項再貸款負擔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
(粵發[2002]13號),減輕市縣政府“中央專項再貸款”(以下簡稱再
貸款)負擔,防范地方財政風險,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減負項目
這次減負的項目是,由市縣(區)政府承借的,用于處置地方中小金融機構
和農金會支付風險的再貸款。省安排100億元專項用于減輕以山區為重點的再
貸款負擔。
二、減負原則
(一)追收資產效績大的多減,效績小的少減。即與市縣(區)實際追收資
產的工作效績掛鉤。
(二)財政承受能力弱的多減,承受能力強的少減。即東西兩翼和粵北地區
多減,珠江三角洲較發達地區少減,一般地區適當減負。
(三)債務壓力大的多減,壓力小的少減。即根據市縣(區)再貸款總額占
其可支配財力的不同比重考慮減負金額。
(四)省和市縣共同負擔。即省對市縣(區)減負金額最高不超過再貸款總
額的80%,最低確保10%。省對市縣(區)的減負資金從省級防范化解金融
風險資金中解決。
(五)專款專用。市縣(區)各級政府按本意見獲得的減負金額必須專項用
于償還再貸款。
三、計算公式
以市縣(區)為單位計算:
減負金額=資產追收額×減負比例×減負系數
再貸款總額×10%≤減負金額≤再貸款總額×80%
四、因素確定
(一)資產追收額。為截至2001年底止,各市縣(區)實際追收的資產
數額。資產追收額須經專項審計并報廣東省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農金會風險處置
工作協調小組和省財政廳確認。
(二)減負比例。按照不同經濟類型地區及地方財政狀況,將各市縣(區)
劃分為不同的檔次,設定相應的減負比例。有關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研究擬定
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同意后執行。
(三)減負系數。按再貸款占所在市縣(區)2001年實際可支配財力比
例確定減負系數。 再貸款占2001年實際可支配財力1倍以下的系數為1;
1倍以上的系數為實際倍數。
(四)再貸款總額。再貸款總額須經專項審計剔除剩余及違規使用部分,并
報廣東省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農金會風險處置工作協調小組和省財政廳確認。
五、本意見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