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89號
印發關于支持山區建設用地
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于支持山區建設用地的實施意見》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于支持山區建設用地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粵發〔2002〕13號),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主要目標
支持山區建設用地的目標是,通過對山區建設用地實行政策傾斜,保證山區以公路、電力、水利為重點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工業化、城鎮化所需要的建設用地,確保加快山區發展目標的實現。
二、堅持的原則
(一)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
(二)堅持耕地占補平衡的原則。
(三)優先安排和審批山區用地指標的原則。
(四)確保山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三、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改革現行征地辦法。
合理控制用地規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為支持山區發展地方經濟,山區市、縣可按以項目帶用地的原則解決用地問題。即根據建設項目資金落實情況分批次解決建設用地,以求開發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資金的浪費,減少地方財政壓力。工業用地原則上實行相對集中,可按項目落實和資金投入狀況,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進,防止出現征而不用的現象。
(二)提高辦事效率,改進供地機制。
1.進一步簡化現行用地審批程序。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項目用地,涉及農地轉用和征用土地審批的,上報上級政府審批用地只需申報農地轉用和征用土地手續,不需申報具體項目材料。用地材料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辦理完畢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2.適度下放土地項目審批權。已辦理農地轉用和征用審批手續的用地,具體安排項目的審批權建議山區市縣人民政府下放給鎮,并建立相應的備案抽查制度,確保對用地情況進行有效的跟蹤監督。
3.通往山區的高速公路、鐵路等重點工程項目急需用地的,在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前提下,經報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其控制性工程先行開工用地:
(1)已完成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批準的;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合理,補償款到位,對被征地群眾予以妥善安置的;
(3)保證在規定限期內完成整個工程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的;
(4)用地范圍界線、面積、地類核定清楚,土地權屬無爭議的。
(三)積極開展土地整理,拓展用地來源。
1.積極開展建設用地整理。加快舊城舊廠礦和舊村莊改造,允許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土地置換、歸并方式調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搬遷改造舊村莊需占用農用地的,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可用新增耕地面積的60%置換。
2.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流通,擴大其使用范圍。凡屬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企業用地使用集體土地的,只要投資方和地方協商同意,允許通過集體土地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經營。
(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向山區傾斜。
為支持山區經濟發展,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給予優惠和管理使用:
1.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央財政的30%必須足額上繳后,才能領取用地批文;省級分成部分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屬于山區縣(市)上繳的,全部留給山區縣(市);山區各市留成部分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否留給縣使用,由各市自行決定。
2.耕地開墾費:除原來規定的60%留給山區縣(市)外,省留成的20%也留給山區縣,用于開發、整理耕地;山區各市留成的20%,也留給山區縣使用;省和國家的重點項目所涉及的耕地開墾費由省統一收取,統一安排;在項目安排上重點向山區市縣傾斜。
(五)優先安排山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引進外資辦工業用地指標。
1.凡是省級立項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安排用地指標。
2.屬省批準的中心鎮建設用地指標,由各地級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后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安排。
3.山區市縣進行土地整理的,可按新增耕地面積的60%折抵建設占用耕地指標。
(六)優先安排山區補充耕地易地開發項目。
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山區市縣補充耕地易地開發項目。在易地保護試點工作中,主要安排在山區縣作試點。條件成熟進行鋪開時,也將優先考慮山區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