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省直駐穗單位從外地調入廳級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關于省直駐穗單位從外地調入廳級干部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暫行規定》已經
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關于省直駐穗單位從外地調入廳級干部
租住公寓房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妥善解決省直駐穗單位從外地調入廳級
干部租住公寓房的問題,明確產權管理方和承租方的權責,確保公寓房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根據廣東省和廣州市有關住房管理規定,結合省直單位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公寓房是指由省財政統籌建設或購置的商品房(含
配套車位),其產權歸省政府所有,由省政府辦公廳代為管理。
第三條 公寓房實行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四條 租住公寓房的條件,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從外地調入
省直駐穗機關單位的廳級干部租住公寓房的暫行辦法》(粵委辦〔2002〕46
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公寓房的日常管理委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二章 租 住
第六條 辦理租住手續和簽訂協議
(一)承租人憑省委辦公廳發出的公寓房租住安排通知書到省政府辦公廳辦
理租住手續;
(二)承租人在入住公寓房前,應與省政府辦公廳簽訂《租住公寓房協議》。
第三章 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 租金
(一)租金包括房租和空調折舊費。
(二)房租:根據省政府《關于省政府直屬機關房屋管理的暫行辦法》(粵
府〔1983〕68號)和《關于省直駐穗單位從外地調入廳級干部住房問題的
通知》(粵府函〔2001〕220號)的規定,在職務住房標準面積內的,按
廣州市房改租金(公房租金)的30%計收,超過的住房面積按成本租金全額計
收。
(三)公寓房的室內空調器統一配置,由承租人向產權管理單位繳納空調折
舊費。
(四)承租人按月繳納租金。計收時間從承租人領取鑰匙的次月開始至搬離
公寓房的當月止。
第八條 物業管理費
(一)公寓房的物業管理費由物業管理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承租人計收。
計收時間從承租人領取鑰匙的次月開始至搬離公寓房的當月止。
(二)物業管理費按照省委組織部粵組函〔2002〕16號文的規定,由
承租人負擔30%。其余的70%由承租人所在單位負擔。
第四章 公寓房的維修和裝修管理
第九條 公寓房統一裝修后交付使用。家俱和日常生活用品由承租人自行解
決。
第十條 公寓房的公共設施和單元內的大修、專項維修,由產權管理單位統
一安排和負擔費用;日常的小修小補,按承租人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協議辦理。
第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住期間,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情況下,經產權管理單
位同意,可對公寓房作適當裝修,但費用全部自理。
第五章 退 房
第十二條 承租人調離省直單位或退休, 憑省委辦公廳發出的退房通知書
(從通知之日起半年內)到省政府辦公廳辦理退房手續并退出住房(含配套使用
的車位)。逾期不辦理的,從第七個月起按廣州市規定的市場租金計租。
第六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凶馄趦?,享有對公寓房和配套車位的使用權,但不得轉讓和出租。
(二)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公寓房物業管理協議。
(三)按時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以及所使用的水、電、煤氣等相關費用。
(四)嚴格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小區管理規定,遵守社會公德。有義務
做好公寓房的資產安全,凡屬人為損壞設施的,由行為人負責修復和賠償。
第十四條 產權管理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做好公寓房的資產管理,負責承租人的入住、退房和計收租金等工作。
(二)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有關職責。
(三)負責對公寓房及有關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承租人不按時繳納租金等費用,以及逾期不退房的,可采取相應的
處罰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項,本著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由承租人
和產權管理單位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處負責解釋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