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2〕101號
轉發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
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
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國減負〔2002〕11號)轉發給你們,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共同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治理整頓工作負全責,指定一位市領導主管這項工作,建立責任制,突出工作重點,明確目標要求,制定具體措施,做到領導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責任到位。
二、有計劃、分階段實施。根據國辦發〔2002〕31號、國減負〔2002〕11號文的有關精神,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糾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進行全面清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超過規定標準的要降下來;符合規定予以保留的,要實行目錄管理,清理情況要向社會公布。向機動車輛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清理整頓工作,由省物價局會省財政廳、交通廳等有關部門落實;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的清理整頓工作,由省財政廳會省計委、交通廳、物價局等有關部門落實。這一階段工作必須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頓道路站點階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省政府今年部署的清理整頓路橋收費站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現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上設置的收費站點進行清理整頓。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要堅決撤銷,并限期拆除相應的收費設施;對符合條件保留的,由省交通廳會省計委、經貿委、財政廳、審計廳、物價局對其重新審核,并報省政府重新審批后,由省交通廳、物價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聯合向社會集中公布,省經貿委負責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備案。這一階段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組織驗收階段。2003年10月份,省政府將派出由省經貿委牽頭的檢查組赴各地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檢查驗收合格后,省經貿委要將全省有關情況匯總報省政府。這一階段工作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切實加強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和非經營性道路站點車輛通行費的收繳和使用的監管。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的,要認真進行整頓、規范,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要一律取消。對符合銀行代收款條件的收費、基金,一律由本級財政委托銀行代收,嚴格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財政監督體制;罰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權的轉讓收入要進行一次清理,并按財政隸屬關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被轉讓公路的建設貸款及公路建設。
四、原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公路征費稽查站,在燃油稅政策出臺前暫予保留。各地交通主管部門必須依法進行路政管理、規費稽查和運輸管理工作,嚴禁流動設卡稽查車輛、罰款和收費;公安機關在道路上設置的檢查站必須按照國務院、公安部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省公安廳、交通廳、林業局要加強對本部門有關檢(稽)查站的管理,嚴格規范上路檢查人員的執罰執收行為,及時糾正檢(稽)查站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省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道路檢(稽)查站的“三亂”行為要及時予以查處。
五、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各有關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車輛生產維修廠家的監管,嚴禁“大噸小標”車輛出廠,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對已在使用的“大噸小標”車輛,由省公安交警部門會同省交通廳、工商局、省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等有關單位繼續聯合進行專項整治,依照有關規定對這些車輛重新核定載重,重發證照,并計量補繳規費。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會同省經貿委、公安廳等有關單位,加強對生產維修廠家的檢查,對非法改裝車輛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于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
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國減負〔20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把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推向深入,經國務院原則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認識治理向機動車精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以取消涉及機動車輛各種不合理收費項目和整頓道路收費站點為重點,加大標本兼治和監督檢查力堡在抓落實、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任務
(一)堅決取消不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輛的各種收費項目。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冋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通知》規定,全面清理向機動車輛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各種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符合規定但標準過高的要降下來重復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種攤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財政部、國家計委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集資項目,財政部對涉及機動車輛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凡在公布目錄之外的收費項目,一律按亂收費查處。
(二)全面整頓道路收費站點。一是對《通知》規定應予撤消的7種情況之一的收費站點,要立即停止收費并限期拆除相應收費設施。嚴禁將上述已取消的違規設立的道路收費項目的收費轉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費站,繼續變相收費。二是對現已轉讓收費權的收費道路項目.要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認真清理整頓;按國家規定批準收費期限屆滿的,要停止收費。三是對符合保留條件的站點,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重新核定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四是對收費公路和城市道路實行總量控制。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收費還貸公路實行統一管理。
(三)嚴格執行向機動車輛收費和設置道路收費站、檢查站的申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資項目。收費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費期限,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向機動車輛實施別款,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執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橋梁上設置站點,須依法進行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備封閉條件的連續通行的收費公路,除兩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交界處外,一律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同一條路線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交界處的收費站點只能設一個,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協商確定,聯合設置收費按比例分成。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協調決定。交通部門在公路上設置的公路征費稽查站在燃油稅出臺前暫予保留。交通部門為實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運輸市場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監督檢查時,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道路站點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持有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核發的檢查證或收費證。持證人員只限于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工作,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收費和罰款任務。
(四)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對在道路上亂設站點向機動車輛亂收費、亂集資、亂罰款的,要嚴格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和其他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和直接負貴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加強對機動車輛收費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費站、檢查站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核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建立健全車輛收費和收費站點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嚴禁機動車檢測站強制機動車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廠和尾氣治理點修理(調試)。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要認真進行整頓、規范,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強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和道路站點車輛通行費的收繳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截留、擠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集資、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罰款要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轉讓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權取得的收入,應嚴格按照國辦發〔2002〕31號文件規定精神,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各級財政部門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將這部分資金專項用于公路建設。
(六)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各地要加強對車輛生產廠家的管理和指導,嚴禁“大噸小標”車輛出廠,嚴禁非法改裝車輛。對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裝車輛和“大噸小標”車輛,各地區、各部門要集中力量進行整頓。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從源頭上治理車輛違章超載超限等突出問題。
三、實施步驟
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糾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進行全面清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要堅決取消并向社會公布。對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政府性基金項目和政府性集資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凡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目錄之外收費的,一律按亂收費查處。這一階段工作力爭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頓道路站點階段。各地要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對現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設立的收費站點進布清理整頓。首先要摸清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匯總。在此基礎上,凡屬《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費站點,要堅決取消,并限期拆除相應收費設施;對符合條件保留的收費站點,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重新事批,收費期限和收費標準要重新核定,收費標準過高的要堅決降下來。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經批準在道路上設置的所有固定站點實行集中公告,并報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備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點一律取消。這一階段工作爭取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組織驗收階段,各省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向機動車輛的收費項目和道路收費站點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報告,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統一組織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驗收。這一階段工作在2003年內完成。
四、狠抓落實
(一)統一思想,明確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通知》的要求上來,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做到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的各項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領導同志主管這項工作,建立責任制度,突出重點,明確目標和要求,制定具體措施做到責任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項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檢查,在抓落實上狠下功夫。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宣傳各地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于違反國家規定且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級領導要深入到企業中去,了解真實情況,傾聽群眾意見,及時解決好企業和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抓好典型,總結經驗。要真抓實干,敢于碰硬。對工作成效好的地區要予以表揚,對行動遲緩、措施不力、有令不行違法違規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二)加強監督檢查。要組織力量對重點地區、部門和單,位進行重點檢查和審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向機動車輛亂收費、亂罰款、各種攤派和在道路上違規設站的行為。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后,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各地區、各部門
要及時檢查《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向機動車輛的亂收費項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須撤消的收費站是否撤消了,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應該處理的案件是否處理了,企業、車主的負擔是否減輕了。各地要結合行風評議、執法監察,人大、政協的監督調查,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群眾、企業舉報等社會監督,開展形式多樣的監督檢查工作,形成監督網絡。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