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辦〔2003〕7號
關于加強我省公路收費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廣東省公路條例》和《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收費站的管理,提高收費站的服務質量以及規范收費員的行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路收費站指的是所有公路、橋梁、隧道及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點。公路收費站實行“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協調管理”的管理體制。
二、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收費站的行業管理。省財政廳要加強對全省非經營性收費項目車輛通行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省經貿委要加強對全省公路聯網收費的協調落實和實施監管。
三、嚴格對路橋收費項目的控制,以下路橋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為收費項目:
(一)二級及以下公路的建設(或改造、擴建)項目;
(二)城市市區內市政道路(含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不含利用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項目)。
四、已經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其收費標準(含調整收費標準)的報批手續,要嚴格按《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辦理收取車輛通行費報批手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函[1998]375號)和省府辦公廳《關于將普通公路收費標準報省政府確認程序改為備案程序的通知》(粵辦函〔2001〕2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已完工通車的收費項目,必須在兩年內辦理竣工驗收。非經營性收費項目,以省計劃部門批準的投資決算核定還貸基數。
五、非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轉為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以及轉讓收費公路經營權的審批,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公路收費站管理辦法》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公路利用外商投資政策及審批程序的通知》(粵府[1999]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轉讓非經營性收費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權取得的收入,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轉讓公路的建設貸款和公路建設。
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轉為非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審批程序,參照非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轉為經營性收費公路項目的審批辦法執行。
六、實行收費站綜合年審,增強收費還貸的透明度。每年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由物價部門牽頭,會同計委、經貿、財政、交通、審計等部門對收費站的收支、還貸情況(非經營性項目)、預計收費年限(非經營性項目)、車道設置等進行綜合年審。年審情況每年3月底前分別報送省直有關部門,由省物價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后每年4月底前上報省政府,并分別在《廣東省交通廳網站》、《廣東省價格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
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計劃、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收費站的檔案管理制度,保存及整理收費公路項目立項、每年年審情況等原始資料,并對收費站收費及還貸情況進行跟蹤。
八、非經營性項目收費站收取的通行費, 應按省財政廳、交通廳、監察廳《廣東省非經營性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 “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 (粵財綜[2001]117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嚴格按事業性收費的規定進行分級管理,全額繳入省、市兩級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部門監管其收入、開支和還貸等資金使用情況。
各非經營性收費項目管理單位應按時編制車輛通行費征繳情況報表和會計報表,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上報省、市交通、價格主管部門、公路部門;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報表匯總上報省交通、財政、價格等主管部門。
各經營性收費項目經營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會計報表上報項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后,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通行費收入;不得向收費站亂攤派、亂集資;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向收費站收取任何費用。
九、各收費站管理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收費站管理各項規定,自行制定的有關收費站收費管理辦法,不得超越權限,并要做到:
(一)收費站對通行車輛應依法收費或免費放行,做到應收不漏、應免不收。
(二)各收費站應加強現場管理,開足收費通道,保障收費通道的暢通。因未開足通道而造成其他通道平均5臺以上車輛堵塞的,應當免費放行并開足通道。
(三)收費站應分別設置免費車道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專用車道,免費車道和電子不停車收費專用車道原則上分別統一設置在面向收費站左側的第一和第二車道;免費車道前不能設置減速帶和保留欄桿;不能使用免費車道對收費車輛進行收費。
個別收費站因地理位置局限等特殊情況,營運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車道設置方案報省交通廳審批,并報省政府備案,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優先放行免費車輛。
(四)收費單位應在收費站前方一公里外的地方開始設置明顯的引導標志,提前指引車輛各行其道,提醒免費車輛減速通過免費車道,避免通行車輛在收費廣場交叉換道和繳費車輛擠占免費車道、電子不停車專用車道。
(五)收費站的收費人員和稽查人員必須按規定統一著裝,佩帶標志,持證上崗值勤,使用文明禮貌用語,主動、熱情、規范服務。收費人員應做到判斷車型準確、售票迅速、放行及時;對司乘人員的違規行為應當以說服教育為主、依章處罰為輔。
收費站的稽查人員不得從事收費工作;收費人員不得穿著交通行政執法服裝。
(六)收費站工作人員應靠識別車輛判斷是否屬于免費車輛,不能檢查司乘人員的有關證件。對符合規定的免費車輛應予放行,不得要求免費車輛通過收費站時領取或交還任何形式的通行記錄卡。對懷疑持假冒免費標志的車輛,可登記車牌號碼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收費站的設置實行統一布局,合理定點,總量控制。封閉式的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和省際交界處外,不得在主線設置收費站;新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必須設超寬超高車道,以方便超寬超高或特種車輛通過;全省高速公路應按省經貿委、交通廳、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經貿交通〔2002〕555號)有關要求實行聯網收費。
十一、收費站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收費站站牌、標牌和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許可證》,公開批準收費機關、審批文號、主管部門、收費性質、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期限、監督電話等。省交通廳、物價局為臨時收費站驗發標牌時,必須和一般的收費站標牌有明顯區別,要標明收費站的有效期,以便群眾監督。
十二、應繳費的車輛要按章繳費,對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收費人員可責令其繳納通行費后方予放行;對強行通過的,除責令其停車補繳費款外,收費站稽查人員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收費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國庫。
車輛繳費后應立即駛離,故意堵塞收費通道的,收費站稽查人員可以強制將車輛拖離現場,拖車費用由車主負擔。
十三、收費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收費站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收費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停止其所屬收費站收取車輛通行費:
(一)未達到規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或者道路缺陷造成車輛不能正常安全通行的;
(二)不按規定上報財務報表達6個月或瞞報、虛報財政收支情況的;
(三)試運營兩年仍未完成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
(四)違規轉讓、出租、發包收費公路經營權的;
(五)經營管理出現違法違紀現象,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未按省有關規定實行聯網收費的。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九日